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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某钻井公司破产重整提供法律服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6560

律师为某钻井公司破产重整提供法律服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为某钻井公司破产重整提供法律服务案

某市某区钻井公司(以下简称:钻井公司)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成立于1994年6月,前身是我国第一支农民钻井队,曾荣获全国百佳乡镇企业形象单位、全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突出贡献企业等荣誉,被列为黑龙江省重点扶持企业。企业主营钻井市场在外省,生产经营成本较高,受行业周期及市场外部环境影响,资金链断裂,2019年以来陷入经营困境,企业已做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清偿债务后注销的准备。

2019年11月,钻井公司向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本案债务人财产价值及预估债权数额均高达数亿元,社会影响较大,法院指定由政府相关机构负责人及律师组成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管理人组织内部建章立制,各司其职,依法履职,遇到职工信访、劳动争议等疑难复杂问题时,采取会商机制,明确联动职责,聘请律师事务所全程提供法律服务,依法勤勉履行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其他职责。

钻井公司的偿债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融资、部分经营性收入、资产变现、应收账款回收等,但企业资产变现能力差、变现处理周期长,应收账款收回风险大,在册员工1547人且诉求不一,极易产生大量诉讼案件。案涉债权总计6亿多元,210家普通债权人遍布全国各地,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如本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预计职工债权无法全额清偿,普通债权和税款债权的滞纳金受偿率为零,极易引发群体涉访涉诉事件,存在重大安全维稳风险。

2021年2月,破产合议庭创新方式方法,依托大庆中院与中信银行总行合作利用的“中信银行-银法通”破产案件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召开大庆法院系统首次“云上”债权人会议。在各方共力之下,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

2021年4月,区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一是引入意向投资人进行资产重组,二是普通债权人同意减免1.907亿元债务实现减债清偿,助力企业轻装上阵。钻井公司现已完成企业改制,按照重整计划有序进行清偿。

【争议焦点】
钻井公司为集体所有制,财务及经营管理不规范,大部分不动产建设在集体土地,仅有土地使用权,无房屋产权证书,存在流转受限或不能变现的可能,资产变现的净值率会严重降低,而且变现的期限也会延长。固定资产难以变现,大多数车辆购置久远,大型钻机已办理抵押登记,中小型钻机已临近使用年限,将达到报废程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清回的时间、数额均存在不确定性。

钻井公司下属多家子公司,与下属关联企业人财物高度混同。职工债权问题尤为复杂,劳动关系不健全,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无工会,无人事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流于形式。企业资金链断裂,债权人挤兑式的对企业进行保全和执行,进入企业账户的流动资金即刻被划扣清偿债务,日常生产经营已无法维系,两年未向职工发放任何费用,部分职工将企业曾经的福利视为企业的法定义务,不愿切身利益受到影响,经释法明理之后,仍采取信访等非理性方式维权。部分债权人采取扣留企业财产、闹访等非理性清欠行为。企业累积多年商誉殆尽,无资格参与招投标,资质临期,即将被市场淘汰出局。企业产权界定不清,无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意向投资人望而却步。

【律师代理思路】
钻井公司虽困境重重,与职工及债权人矛盾纠纷多样,但其仍具有一定的司法挽救价值。如企业通过重整程序继续存续,向银行续贷还息,既解决了破产企业资金链的燃眉之急,又可减少银行贷款损失,将不良资产转化为合作客户。可解决部分职工就业岗位,职工们背后的家庭可以安稳度日。原本无法获得清偿的普通债权人,可以获得部分清偿。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可盘活闲置资产,依法缴纳税费,有助于推动区域经济健康良性发展。

与其“一破了之”,不如迎难而上。钻井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涉及产权瑕疵、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关联企业、信用修复、企业改制、刑民交叉等重点难点问题,需依法处理破产案件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用法律方式增加企业重整成功的可能性。律师团队积极与职工、债权人对话,化解信访矛盾,释法明理,依法引导,依法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为对钻井公司在破产程序中进行资产重组,将优先债权与等额的资产对外重组,由重组意向投资人收购并承接清偿等额的债务,剩余债权按方案约定内容进行资产重组。替代性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约定,担保债权人分期按计划足额受偿,职工债权及普通债权按重整计划约定方式及期限分期按比例偿还,与普通债权人协商减免部分债务。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在不改变偿还计划和比例的情况下,采取改制的方式增加企业经营活力。

重整计划通过在先序列的债权人让渡部分利益,盘活存量资产,由债权人自己做出选择,最小化债权损失。债务人能够减轻债务负担,轻装上阵,增加重整计划有效执行及重整成功的可能性,有助于吸引战略投资人,以期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

【案件结果概述】
钻井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律师团队依法尽职履职,寻求重整利益平衡点,助力困境企业司法重整。

律师团队密切关注企业发展动态,对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核,针对财务、劳动用工及经营管理中存在问题,提出法律建议。注重智能化、数字化,形成电子卷宗,实现案件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整理与数字化。做好企业重整自营期间的监督和服务工作,指导并督促其缩减、整合原企业二级单位和机关部室13个,撤销驻长庆油田项目部,精减中高层管理人员30多人。根据重整工作不同时期的特点,积极配合和指导企业寻找意向投资人、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加大资产和债权的回收力度、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

本案充分尊重企业自治及自主决策,关联公司分类处置,节省司法资源,有效化解矛盾。重整计划草案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具备执行的可行性,草案经表决顺利通过,印证了破产程序并不是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之间你死我活的零和游戏,可以通过寻找第三选择,实现企业与债权人的互利共赢。

目前,钻井公司已先后与油田公司、采油厂等新签或续签了多个项目合同,标的总额近2亿元,10支井队正在施工建设中,2支井队获得相关施工资质,并已全面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逐步焕发出全新活力。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通过重整程序,提供司法救助,给予钻井公司喘息的机会,依法准许其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破产不停产,大量问题由企业自身解决,便于化解纠纷,消除矛盾。企业在所在行业具备的专业优势,多年合作资源和行业积累得以延续,品牌效应保留,能够及时了解市场动向,提高重整效率,有助实现重整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及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本案在法律框架范围内,研究制定重整计划,助力企业寻求继续合作共赢的可能性,依法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力争让企业、债权人及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比破产清算更好的保护。

案例评析】
钻井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对管理人指定及履职方式进行有益探索。府院协调联动,创新指定政府部门负责人进组,律师团队处理其他破产事务。协调推进破产事务处置工作,积极救治危困企业司法重整,有效进行信用修复。克服疫情突发影响,召开大庆地区法院系统首例网络债权人会议。坚持跟踪走访服务重整企业,提供精准法律服务,在个案中创新,强化破产案件的司法公信力,全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律师团队积极推动破产重整的进程,对于企业遇到的问题,提供法律依据、释明法理,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与企业劳资人员有效对接,在重整计划制定及执行过程中,均把职工权益依法保护放在首位,最大限度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向债权人答疑解惑,努力沟通,案涉争议均依法妥善处置。力争企业资产最大化,优化资源配置,救助困境企业,寻求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利益的利益平衡,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结语和建议】
破产重整程序兼具清偿债务与拯救困境企业的功能,对有营运价值和拯救可能的破产企业进行司法救助,寻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新的利益平衡,避免企业进行破产清算,职工继续就业,实现社会整体价值的最大化,随着重整成功案例的示范效应,会有更多具有营运价值的困境企业有望获得重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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