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谢某某等七人与某街道某社区某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提供法律服务案
2012年2月29日,某市国土资源局与某街道某社区某组(以下简称某组)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书》,协议约定市国土资源局征收某组112.022亩集体土地,用于建设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征地补偿费为6891734元,青苗补偿费为253750元,共计7145483元;2012年5月17日,市国土资源局与某组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书》,协议约定市国土资源局征收某组1.06亩集体土地,用于建设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项目用地,征地补偿费为46708元,青苗补偿费为635元,共计47343元;2012年10月2日,市国土资源局与某组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书》,协议约定市国土资源局征收某组0.534亩集体土地,用于建设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征地补偿费为19766元,青苗补偿费为278元,共计20044元;2013年11月21日,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告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书》,协议约定市国土资源局征收某组0.79亩集体土地,用于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某项目用地,土地征收补偿费为36207元,青苗补偿费为591元共计36798元;2014年7月16日,市国土资源局与某组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书》,协议约定市国土资源局征收被告0.186亩集体土地,用于某扩建项目用地,征地补偿费共12885元;2014年11月13日,市国土资源局与某组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书》,约定市国土资源局征收某组2.053亩集体土地用于建设某公园项目用地,土地征收补偿费共为90338元;2014年12月16日,市国土资源局与某组签订《某公园项目地上建(构)筑物、附属设施拆除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某组需要于2014年12月20日前拆除征地上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市国土资源局发放拆迁补偿138366元;2015年11月15日,市国土资源局与某组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书》,协议约定市国土资源局征收某组9.917亩集体土地,用于某路项目用地,土地征收补偿费为615547元,青苗补偿费为27868元,共计643415元。某组针对上述征地补偿款制作分配表,按照规定将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谢某某等七人系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未分配给谢某某等七人。2022年11月2日,经谢某某等七人申请,市农村经济服务站作出证明,认定谢某某等七人为某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村民应注意听取村委会作出决定的依据,多与村委进行沟通,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及时通过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否则可能面临超过诉讼丧失胜诉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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