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徐某诉祁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案
徐某为祁某承包的某公寓工地提供捆绑钢筋、支模版、管道排水、修地砖等劳务。祁某于2019年6月10日出具《欠条证明》一份,内容为“XX湾办公楼XX公寓工地出勤294天,加班23.5天,合计317.5天。工资款已付16200元(壹万陆仟贰佰元),下欠工资款60000元(陆万元整),民工:徐某,欠款人:祁某”。上述所欠劳务工资祁某一直未付,徐某诉至法院要求给付所欠劳务费。
而祁某辩称和徐某长期一起干活,第一次给徐某出具了40000元的条子,后一起去劳动局,劳动局说将工人工资汇总在一起,当时是为了XX湾的工程能多要点劳务费,后面我又给徐某出具了60000元的欠条,现徐某拿60000元的欠条来起诉我,实际上我只欠徐某45000元,利息5000元我也认可,祁某只同意给付徐某45000元加利息5000元。
祁某为支持其抗辩,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考勤表一份,证明徐某实际提供劳务294天,一天工资180元的事实。代理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认为考勤表进一步证明徐某提供劳务共计317.5天的事实。证据二、记账记录三张(复印件),证明徐某实际工作天数为278天。代理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认为单方面书写,上班时间记录的真实性认可,但之后又继续干了,而且还加班,加起来就是欠条上的天数即317.5天。证据三、微信转账凭证三张,证明祁某共支付徐某23600元。代理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出具欠条之前支付的钱与本案无关。
综合上述证据,代理人认为祁某本人于2019年6月10日出具的欠条已证明徐某提供劳务天数以及未付劳务费金额明确。祁某称出具欠条金额以及已支付金额不属实,当时XX湾工程为了多要点工资出具了60000元的欠条,实际上只欠原告45000元,祁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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