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了“九华某某”项目,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总承包人、徐某作为该项目的劳务清包负责人,承接了项目的劳务工程。项目完工之后,总承包人欠付巨额劳务工程款未予支付,形成纠纷。由于欠付劳务款数额巨大,徐某及其施工各班组负责人以及数十位农民工兄弟多次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各方也多次组织协调,均未能有效解决纠纷。为此,徐某委托律师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湘潭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劳务工程款486万元、逾期违约金178万元。案件受理之后,湘潭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徐某承担营业税金、未达优良工程扣款、违约金共计600万元。本案一审庭审之后,在法庭的主持下,三方经过多次沟通、协调,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徐某诉求的全部劳务工程款均在约定时间得到给付,被告放弃所有反诉请求,案件圆满结案。
一、本案徐某作为劳务施工分包人,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涉案项目已经竣工。
二、本案三方已经进行了结算,签署了结算单,虽然结算单存在瑕疵,但不影响最终认定。因本案劳务施工合同是按固定单价进行结算,本案劳务施工工程量双方基本无异议,在工程量无异议的情形下,工程造价是能够确定的。
三、总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劳务工程款。
四、因业主方未与总承包人达成最终结算,其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徐某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二、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第一项协议中的382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反诉原告湘潭某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反诉被告徐某的反诉请求。
最终,在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内,两被告履行了全部的付款义务,本案圆满结案。
本案法律关系相对比较清晰,即便劳务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也并不影响实际施工人员劳务工程款的请求权。存在瑕疵的结算单也不会影响各方的最终结算,即便结算单被认定为无效,通过施工工程量结合合同单价能够确定劳务工程款总额,再根据已付工程款确定欠付金额。
律师接受徐某的委托后,积极制定应诉策略,研究分析案件证据材料,果断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最终迫使对方接受调解,从立案到最终全额拿到劳务工程款不到4个月时间,让这起拖欠了三年多的农民工工资案件得到及时、圆满处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作为新时代的律师,首先要有政治性,牢记初心和使命;其次,要加强律师业务能力学习,依法依规执业,塑造律师的社会信任感;最后,要关心弱势群体、热心公益事业,勇于担当律师的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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