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84岁,低保户,无配偶、子女。2021年1月2日13时45分许,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沿益阳市赫山区茶叶市场内部道路左转弯上益阳市团圆路时,与对向直行通过路口由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徐某被群众送往医院治疗,住院178天,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肇事小型轿车仅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由于徐某没有家人,且行动不便,律师接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考虑到老人的特殊情况,专程上门为徐某办理法律援助手续。2021年9月3日,律师与区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鉴定工作人员、社区干部一起到徐某家中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为其答疑解惑的同时,一次性办理好法律援助手续,作了会见笔录,调查了解了相关情况,帮助收集了相应证据。
一、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正确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徐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第1款第3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其违法过错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当由被告李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告各项赔偿损失合法有据,被告应当按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费用是实际发生,有正规发票、病历、诊断证明书、出入院记录、医疗费用汇总清单等为证,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具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有司法鉴定认定或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项下损失18000元,伤残赔偿项下损失61829元,财产项下损失500元,共计80329元,扣减已垫付的18000元,还应支付损失62329元;
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某损失111616.8元。
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实际共计219850元。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80329元,其余损失139521元,由李某承担111616.8元,徐某自行承担2790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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