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吴某参与沈某诉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
被告吴某系被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吴某系被告吴某某之子。2013年5月30日,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沈某借款400000元,并出具盖有其公司公章的《借据》一张,内容有:今借到沈某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借期二年(原暂定一年),利息每月12000元,在次月3日前按月付清,以某公司的土地和厂房做担保。被告吴某某在借款人处签名。当日,原告沈某通过银行向被告吴某某转款400000元。2014年9月30日,被告吴某在该借条上注明“我同意作为此借款的连带担保人,有责任和义务终生偿还。”2014年10月8日,被告吴某某也在该借条上注明:同意作为此借款的连带担保人。2017年4月20日,被告吴某某申请还款延期,原告沈某同意,被告吴某某在该借据上又注明“借款期限延长到2017年12月底还清”。原告沈某自认至2014年7月31日前的利息已付清,并认可被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2017年9月4日、2020年10月17日通过案外人赵某、刘某替其共计还利息12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该借款本金。
2014年1月28日,被告某公司再次向原告沈某借款300000元,并出具盖有其公司公章的《借据》一张,内容有:今借到沈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借期一年半(原暂定半年),利息每月9000元,在本月30日前按月付清,以某公司的土地和厂房做担保。被告吴某某在借款人处签名。当日,原告沈某指定案外人孙某通过银行向被告吴某某在邵阳市宝庆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内(8511XXXX8011)转款300000元。2014年9月30日,被告吴某在该借条上注明“我同意作为此借款的连带担保人,有责任和义务终生偿还。”2014年10月8日,被告吴某某也在该借条上注明“同意作为此借款的连带担保人。”原告沈某自认至2014年5月30日前的利息已付清,并认可被告吴某某于2016年6月21日、2017年5月1日通过案外人唐某、刘某替其共计还利息7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此笔借款本金。
原告沈某在催款过程中于2017年4月22日了出具一份《承诺书》,内容有“2013年5月30日某公司、吴某某借款40万元,2014年1月28日某公司、吴某某借款30万元,共计借了柒拾万元,吴某作为该两笔借款的连带担保人,现本人同意解除吴某的担保人的连带责任。”2019年9月30日,被告吴某某向原告沈某出具一份说明《关于吴某某借沈某钱吴某担保的声明》,内容有“因本人答应在2017年还沈某钱15万元,而实际只还九万元钱,当时沈某同意在我吴某某还了15万元钱之后,沈某才同意免除吴某为吴某某借款沈某钱的担保责任,今我没有做到违约,所以我同意吴某仍有担保责任。”2019年10月16日,原告沈某(甲方)与被告吴某某(乙方)出具一份《关于吴某为吴某某借沈某钱终身担保责任的联合声明》,其中内容有“2017年4月,甲、乙双方通过中间介绍人刘某的联络,三人在长沙某饭店见面,协商有关吴某某向沈某还款的事宜。当时,甲方承诺只要乙方在2017年年内向甲方还款15万元,甲方同意免除吴某的终身担保责任。但是,在2017年年内,乙方事实上只向甲方还了9万元,尚有6万元未还。按照当时甲方提出的口头前提条件,即乙方只有在2017年年内向甲方还款15万元后,甲方才同意免除其儿子吴某的终身担保责任。所以,因乙方违约,甲方要求乙方的儿子吴某继续承担终身担保责任,甲、乙双方于2017年4月份在长沙达成的有关免除吴某终身担保责任的协议无效。现在,甲、乙双方发表共同声明,再次明确吴某为吴某某借沈某钱的终身担保责任依然有效。”后因被告未归还上述两笔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此成讼。
原告于2017年4月22日出具承诺书免除吴某的担保责任,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视为原告放弃了债权人的权利,吴某对借款共计70万元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二、原告沈某应向被告某公司、被告吴某某主张权利,不应将吴某列为被告。
原告已出具承诺书解除吴某的担保人的连带责任,而之后原告与被告吴某某所签的《联合声明》系二者之间的协议,被告吴某某出具的《声明》系吴某某的单方行为,吴某对这两份声明均不知晓,这两份声明对吴某没有约束力,吴某对借款共计70万元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原告沈某向被告吴某主张的诉请请求已超过担保期限,吴某的担保责任已经免除。
原告与被告吴某某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双方约定延长借款期限至2017年底(该延长借款期限的约定系吴某某后来与原告达成的,吴某并不知情,该约定未经过吴某的同意)。被告吴某并未对延长借款期限的约定签字承诺,故原告应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6年9月30日起六个月内向吴某主张权利,要求吴某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在上述期间并未向吴某主张权利,吴某的担保责任已经免除。即便按照延长的借款期限计算也超过了担保期限,原告应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8年1月起六个月内向吴某主张权利,而原告向法院起诉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
二、驳回原告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综上,在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还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分析保证人是否还需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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