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任某某参与周某某、毛某丙、毛某丁、毛某甲、刘某乙诉刘某某、任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案
2021年2月23日20时20分许,刘某某驾驶鄂SXXXXX号轿车与毛某某驾驶的鄂KXXXXX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毛某某倒地,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驶车辆逃逸。随后,任某某驾驶自有的鄂AXXXXX号东风雪铁龙牌轿车,经事故地点,碾压了倒在公路上的毛某某。此事故造成毛某某死亡及车辆受损。刘某某于2021年2月24日6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驾驶车辆肇事后逃逸,应承担第一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某应承担第二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毛某某不承担责任。刘某某驾驶被告的鄂SXXXX号轿车向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限额为300000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任某某驾驶的鄂AXXXX号轿车向某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限额为1000000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责任类型、赔偿事宜发生争议,由此成诉。
二、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周某某、毛某丙、毛某丁、毛某甲、刘某乙赔偿480000元;
三、某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周某某、毛某丙、毛某丁、毛某甲、刘某乙赔偿610340.25元;
四、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周某某、毛某丙、毛某丁、毛某甲、刘某乙赔偿104340.25元;
五、周某某、毛某丙、毛某丁、毛某甲、刘某乙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后应返还任某某垫付的丧葬费25000元;
六、驳回周某某、毛某丙、毛某丁、毛某甲、刘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2、驾驶人肇事后逃逸,肇事车的承保公司是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肇事后逃逸,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保险人将此规定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只需履行明确提示义务,无需对其进行明确说明。但保险人在提供保险合同、保险单等材料时应明确载明免责条款的内容并提交给投保人。本案中,某甲财险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其向投保人提供了保险条款,履行了明确提示义务。因此,某甲财险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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