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告人欧某进行辩护案
2019年11月5日0时许,被害人王某与葛某二人到KTV唱歌、饮酒,与被告人欧某相遇,欧某到王某包厢敬完酒后回到自己包厢,当日凌晨2时20分,欧某将朋友送回家后返回KTV门前停车场东南侧石墩处、给王某打电话约其一路回家,王某从KTV出来后,无故冲至欧某身边,随即对欧某进行殴打,双方发生互殴后王某倒地昏迷,欧某与葛某二人驾车将王某送到葛某家中休息。同年11月5日12时许,王某被朋友李某在葛某家找到时发现昏迷不醒、并口吐白沫,李某便拨打120将王某送至县人民医院救治。经鉴定,王某系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因外伤所致的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右颞部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属重伤二级,视力损伤程度为重度二级。
2020年7月16日,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欧某提起公诉,原审法院判决欧某犯故意伤害罪,该案在提起上诉后发回重审,重审后法院判决欧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
本案系醉酒后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害人王某属于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的一方,在此情境下,不应苛求被告人采取控制情绪、及时躲避、逃离和报警的方式,被告人所采取的防卫方式即是一般人在该情形下的反应,符合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所规定的正当防卫成立条件。
二、防卫人是否使用凶器也是认定防卫行为合理与否的根本界限
根据本案事实,王某醉酒走出KTV无故冲至被告人欧某身边对其进行殴打,欧某出于本能反击,双方仅是短暂的肢体接触未持有任何器械,欧某意图是制止王某而非故意伤害。王某倒地受伤后,欧某立即停止撕打,将王某扶起来安排护送回家,说明了欧某并无伤害故意。
三、王某致伤的关键事实不清
起诉书称:“随后双方发生互殴,在相互殴打的过程中,被告人欧某右拳击中受害人王某头部右侧,致受害人王某倒地后昏迷。”事实究竟是欧某用拳头击打致王某受伤,还是王某因醉酒不能保持平衡致跌倒还并不清楚,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均未回答上述关键性事实。本案可能存在事实不清,认定错误的情况,如罔顾事实认定欧某犯故意伤害罪则与《指导意见》精神完全相悖。本案原审判决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损害了法律权威和人民群众的法律信仰,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应坚决予以纠正。
案号:(2021)新xxxx刑初xx号。
重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后变更起诉为被告人犯过失致人重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过失致人重伤罪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王某酒后先追打被告人欧某,被告人还手后击中被害人头部致使被害人倒地失去意识。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重伤伤情与外伤有因果关系。被告人应当预见其殴打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受到严重伤害的后果但未预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过失致人重伤罪成立,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对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部分赔偿义务,被害人已表示对被告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对被告人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
《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二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的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可知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在本案中,被害人王某因连喝两场酒,酒醉后无故殴打被告人欧某,欧某出于本能的自身防卫进行抵抗,后王某倒地受伤,欧某立即停止厮打,将王某扶起来安排护送回家。被害人王某属于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的一方,在此情境下,不应苛求欧某采取控制情绪、及时躲避、逃离和报警的方式,欧某所采取的防卫方式即是一般人在该情形下的反应,其行为完全符合《指导意见》所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的成立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一)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对合法权益具有威胁性和紧迫性,此时的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三)主观条件,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四)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五)限度条件,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欧某出于本能防卫与王某出现肢体摩擦,王某的殴打行为对欧某的生命健康权造成威胁,如果放任该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会使损害进一步扩大,欧某进行反击意图制止不法行为,主观上并无伤害故意,从客观结果来看也起到了制止王某不法侵害的作用。
引发社会关注的陕西“反杀案”,被告人王某因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冲突,王某用啤酒瓶连击李某6下,又用啤酒瓶残片刺击李某致心脏致其死亡,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该案王某无论在防卫方式和防卫结果上都明显过当,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最终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王某防卫过当。与欧某过失致人重伤一案相较,欧某的防卫手段均在合理限度之内,王某重伤结果与欧某的防卫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事实不清。防卫过当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正当防卫的观点,依据过当结果认定被告人欧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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