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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涉嫌虚假诉讼罪犯罪嫌疑人胡某甲进行辩护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11500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虚假诉讼罪犯罪嫌疑人胡某甲进行辩护案

【案情简介】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虚假诉讼罪犯罪嫌疑人胡某甲进行辩护案

2014年7月22日,范某、刘某某为了向长沙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购买位于某区某街道约271 亩土地建设湖南省某汽车贸易配件城(以下简称汽贸城))项目,与胡某甲达成借款协议,由范某、刘某某向胡某某借款8500万元,范某、刘某某将湖南省某汽车贸易配件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贸城公司)的股权全部质押至刘某某(系胡某甲司机)、胡某乙(系胡某甲儿子)名下。2015年5月6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三)》,将汽贸城公司资产作为借款担保。2016年,范某、刘某某为偿还其他债务再次向胡某甲借款2177.5万元。

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均未偿还,根据借款协议约定,范某、刘某某在汽贸城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以偿还借款本金、利息。2016年4月21日,汽贸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李某某,该公司实际所有人、控制人为胡某甲。

2018年初,因范某、刘某某拖欠其他债权人债务无力偿还,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决定对汽贸城公司位于 某区某街道约271亩土地启动司法拍卖程序。胡某甲为确保自己利益的优先权,找陈某咨询求助,陈某建议胡某甲通过申请仲裁的方式尽快确认权利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介绍周某某担任胡某甲的代理人,胡某甲均予接受。周某某与胡某甲安排的公司员工李某某(汽贸城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共同伪造《备忘录》《股东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等材料,虛构支付律师费共计879万元(实际向周某某支付38万元,剩余841万元转至王某账户)的事实。

2018年4月26日、5月2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先后开庭审理胡某甲与汽贸城公司间的两起纠纷案件,周某某代表胡某甲出庭,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长沙仲裁委员会以[2018]长仲调字第5XX号、第6XX号《调解书》确认汽贸城公司应当向胡某甲支付未偿还本息、律师费、仲裁及保全费共计17993.5188万元。

长沙仲裁委员仲裁后,胡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以(2018)湘01执4XX1号、4XX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长沙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执行。区法院以(2018)湘01XX财保XX号《民事裁定书》对汽贸城公司位于该区某街道某1路与某2路交叉口西南角土地的产权予以查封。同年5月7日,区政府提出《执行异议书》。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以胡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为由将案件移交区公安局。

胡某甲被传唤归案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最终检察院对胡某甲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代理意见】
胡某甲的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是胡某甲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刑法不允许的危害后果,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胡某甲虚增律师费、伪造相关证据材料、串通相关人员参与仲裁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辩护律师认为虽然胡某甲实施了虚假诉讼的行为,但是其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已取得相关人员的谅解,希望公诉机关能够对胡某甲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向各个侦办机关沟通、提交辩护意见,请求对胡某甲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从案情出发减少犯罪金额的认定。

在犯罪事实既定的情况下,经济犯罪类的辩护,就需要从犯罪金额入手,寻找可从轻、减轻量刑的情节。在具体犯罪金额的认定上,辩护人要做到锁定每一笔金额,查清缘由,细化辩护。根据在案材料显示,本案中,胡某甲虽然存在虚增债务、虚假仲裁的行为,但是在犯罪金额的认定上不能一概而论。在胡某甲申请执行的金额,其中的部分律师费虽然未能交付完全,系虚增的债务,但是胡某甲申请执行的两笔主要债权债务真实合法,不应算入虚假诉讼的犯罪金额当中。以此,通过细化犯罪金额的辩护,可以减少犯罪金额的认定,从而达到减轻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

2.事后帮助犯罪嫌疑人及时弥补受害者损失。

在胡某甲被立案侦查后,辩护人协助胡某甲立即向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并积极协助胡某甲配合某公司、国有土地管理各机关,达成被拍卖土地收回协议的工作,最终成功将涉案土地收归政府,挽救了国有土地的流失。在这过程中,胡某甲得到了各单位部门的谅解,各单位为胡某甲出具了谅解协议书。

3.为犯罪嫌疑人争取认罪悔罪情节。

辩护人要做好犯罪嫌疑人与检察院的工作,促成认罪认罚程序的开启。在辩护人的努力下,胡某甲在到案后认罪悔罪,配合侦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检察院达成认罪认罚具结书。

4.为不诉寻找政策或法规依据。

近年来,为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意见相继出台。如: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在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指出:“要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等,都为民营企业家在定罪量刑上提供了一定的政策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也出台了落实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文件,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15日发布的《最高检明确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指出:“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等。而在本案虚假诉讼罪中的认定上,最高院、最高检也出台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保护民营企业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实施虚假诉讼的,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行为人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结果】
检察院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裁判文书】
胡某甲被传唤归案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胡某甲主动向区法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并对汽贸城公司的债务进行清偿。

2019年3月16日,胡某甲、汽贸城公司与区政府达成土地回购协议。检察院认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案例评析】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虚假诉讼指的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其中包括了:致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在本案中,胡某甲伪造民事证据、虚增某公司债务、串通仲裁参与人进行虚假仲裁,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已涉嫌虚假诉讼罪。那么接下来需要考虑的,就是在既定事实下,如何为犯罪嫌疑人寻找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不诉处理。

一、细化犯罪金额认定

犯罪金额的认定,从中寻找可从轻、减轻量刑的情节,是经济犯罪类案件辩护的重中之重。虚假诉讼罪2015年入刑,多因当事人借民事诉讼判决的司法强制力谋取自己不法的经济利益,最高法2019年9月12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一文——《虚假诉讼罪具体适用中的两个问题》,进一步细化了对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特征、法律性质的认识,明确“部分篡改型”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民事诉讼属于可分之诉,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可以独立区分开来分别进行法律评价,捏造原本不存在的债权的行为,属于“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对于捏造的这部分债权债务关系,可以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因此需要区分法律关系、细化犯罪金额。本案中,着重对犯罪金额的认定进行辩护,严格区分完全虚构的债权和实际存在的债权,不能将虚假诉讼中涉及的金额一概认定为犯罪金额。通过减少犯罪金额的认定,从而达到减轻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

二、帮助当事人弥补损失

除从犯罪事实本身的客观事实寻找从轻、减轻的的量刑情节外,也许着重考虑犯罪嫌疑人主观态度,协助当事人认罪认罚,争取宽大处理。

虚假诉讼罪是法定犯,因虚假诉讼的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审判职能的司法权威、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因此辩护律师需竭尽所能地帮助当事人及时弥补损失,减少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争取获得谅解。本案中,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辩护人协助胡某某立即向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并积极协助胡某甲配合汽贸城公司、国有土地管理各机关,达成被拍卖土地收回协议的工作,成功将涉案土地收归政府,挽救了国有土地的流失。在这过程中,胡某甲达成了与各单位的谅解,各单位为胡某甲出具了谅解协议书。

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胡某甲积极配合,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过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检察院达成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及时弥补的损失,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虽然构成虚假诉讼罪,但是情节轻微,积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尽可能的为当事人争取最优处理结果。

三、考虑相关因素

在本案中,胡某甲为民营企业家,虽然实施了相应犯罪行为,但是未造成犯罪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也取得了各机关及该公司的谅解,因此,对胡某甲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仍有可裁量余地。承办律师在与检察院沟通的时候,不仅要从案件出发,为辩护提供事实依据;还要从法条、政策出发,为辩护提供法律、政策依据。

【结语和建议】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在国家大力倡导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经济纠纷井喷式增长。民事诉讼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具有强制力。法院不得拒绝裁判,被告不得拒绝法院的审判,法院作出的决定、裁定、和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我们需要善用民事诉讼解决纠纷,切勿借司法权威谋取不正当利益,否则会面临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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