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陈某某参与肖某某诉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案
2019年9月10日19时40分许,被告陈某某驾驶湘EXXX08小型轿车沿320国道由西往东行使,途径隆回县周旺镇清水村路段时,与行人肖某某相撞,造成肖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肖某某受伤后即被送往隆回县人员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为:1、右锁骨肩峰端锁骨骨折;2、头皮血肿;3、双肺下叶渗出性病变:肺挫伤、感染;4、右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5、颈部、右髋部疼痛查因;6、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7、糖尿病;8、右下肢感觉运动障碍查因;9、外伤形眩晕,恶心查因:脑震荡。出院医嘱:注意休息,1月内避免重体力劳动,肺部情况定期复查,不适随诊。肖某某从2019年9月10日住院至2020年3月16日,住院188天,花费住院医疗费60088.83元。后肖某某再次在隆回县人民医院行取出内固定手术,住院期间从2020年11月19日至2020年12月3日,住院14天,花费医疗费9881.1元。2021年4月28日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出具邵公平司鉴所(2021)临鉴字第346号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肖某某所受损伤,其右肩关节功能障碍,评定十级残。2、建议其误工费、护理期、营养期以实际住院时间计算。3、建议前段治疗费用纳入处理范围。肖某某向法院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56660.71元。
1、在此次事故中给原告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本案原告在受伤时已经已满60周岁,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目前从事相关工作,无法证明其有误工的产生,对于原告所诉请的误工费依法不应予以支持;2、本案中原告存在过度医疗,代理人向隆回县人民医院调取了原告住院期间的费用日清单,其中有长达76天的时间未产生任何的医疗费用,通过向原告的主治医生理解,原告这样的伤势,一般住院时间一个月左右就可以,但是由于是交通事故,存在第三方责任,原告一直不愿意出院,由于其自身体质弱,在医院期间,又反复感染,没有用药的那段时间是因为病人身体状况恢复良好,不需要用药,所以没有用药的那76天,就是我们俗称的“挂床”。对于:“挂床”的时间不应计算进入原告产生营养费、住院合伙补助费、护理费的时间。由于原告自身的原因导致的扩大化损失应由原告自身承担,不应计入到本案中做处理。
2、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肖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7425.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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