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赵某诉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案
2017年9月27日,原告赵某在伊宁市某某商贸以8.1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比速牌轿车一辆。2018年11月22日,原告因急需用钱,就在被告王某处借款1.8万元,并与被告签订一份书面《汽车质押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比速车质押给被告,被告借款每月利息2%,被告无需征得原告同意可以将债权转移,车辆保管费用为原告每月承担500元,原告需在1个月内归还被告借款及利息。
2019年3月份,原告回到伊宁市。找被告还款并向被告索要车辆,但被告却说涉案车辆已经于2019年1月份开到内地,债权已经转移给他人了,拒绝返还车辆。原告因提前在车内安装有“车智慧”GPS系统,原告通过GPS系统查询得知,该车已于2019年1月份开到了新源县,并且车一直在新源县。
原告再次找到被告协商,被告要求原告给付33000多元方能给付车辆。原告不同意,无奈诉至伊宁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物,并赔偿被告恶意侵权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19216元。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物权侵权案件。借款合同虽然约定质权人无需经过原告的同意可以债权转让,但被告事实上是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先行转移,被告告知原告债权转移是在原告找到被告后,被告是在被动的情况下告知的原告,被告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并未通知原告,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的该债权转移行为对原告来讲是无效的。况且,根据法律规定,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押物,但被告恶意将车辆转移给他人占有且使用,导致车辆面目全非,被告的确构成了严重侵权。
其次,通过开庭调查,原告有合理的理由怀疑被告是套路骗取原告的财产。理由是:一、被告明明将车无权处分给了他人,却编造谎言告知原告车在内地,被告此举的目的很明显是为了给原告造成维权的障碍,让原告失去车辆后无处可诉;二、被告明明将车辆在2019年1月份转移给他人占有且使用,车辆已经面目全非,被告却提出反诉要求原告给付被告10000元停车费,构成讹诈,从情理上被告的请求也无法得到支持;三、被告将债权转移后,不告知原告债权转移给了谁,连受让人的身份信息都没有,不能不令人感觉到有强行以18000元的价格购买原告8万元的车辆的嫌疑。
综上,被告的债权转让行为,无论从程序上来讲,还是实体、情理上分析,都不是一个有效的行为,被告理应返还车辆。被告不尽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原告车辆被他人使用且不爱惜质押物,面目全非,被告理应赔偿原告车辆的贬值损失。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19216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被告借款18000元;
四、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被告利息6480元及2020年7月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年利率15.4%)。
一、当事人应加强法律意识,提升风险意识。任何一个人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存在,有风险不可怕,但一旦涉及到重大利益事项时,尽量提前咨询律师或其他法律界专业人员,从而降低风险损失。
二、该案件提醒我们,无论什么理由,一旦牵涉到房产、车辆等高价值财产的处分,尤其是车辆转移占有行为,一定要慎之又慎。本案中,被告将债权转移给一个无法查清的案外人那里,原告只能找被告维权,官司简单但维权难度极大。另外,特别在当前的很多牵涉到车辆诈骗案中,很多都是受害人将车辆转移占有后,诈骗分子就会以最短的时间内予以处理,得到钱后就逃之夭夭。因为有合同存在,公安部门很难以刑事案件立案,受害人到嫌疑人居住的社区或村委会,下落不明的证明也总是以各种原因很难出具,造成当事人维权困难。
三、很多合同在签订时看着是合理的,但任何合同都不可能规避掉所有的风险。合同设计时,尽量要设计到一方当事人拿到财物后下落不明的风险,签订合同时,尽量确认对方当事人不会出现下路不明的情况,或下落不明后有合适的担保人,确保让当事人有维权的途径,避免当事人出现下落不明后对方难以起诉的局面。
四、在涉及车辆、房产等重大价值财产的买卖、抵押、质押合同中,一定要对市场上常见的交易习惯有所了解。对方无缘无故提出看似合理的要求,与常见现象不符的,当事人一定要坚守底线,明显不合常理的可以撤销、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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