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赵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
1984年原告赵某(女,58岁)与被告张某(62岁)登记结婚,1985年育有一女。原告是人民教师,工作兢兢业业,对家庭也是一心一意付出。2000年被告首次与婚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并支付了3万元的感情费,原告发现后选择原谅被告。2003年被告创办公司,长期在外应酬,2008年开始与原告分房居住。2012年被告出轨婚外第三人,并在2014年生育非婚生女,2016年被告出轨婚外第四人,同年生育非婚生子。
2016年年底,原告发现被告的出轨事实及非婚生子女,在律师的建议下原告提出签署保证书,同时对婚内夫妻共同购买的部分房产进行约定。被告签署保证后书后回归家庭。2017年9月非婚生子张小某搬来与原告、被告一起生活。原告一直负责照顾张小某,被告对待原告依旧是不予以尊重、漠视谩骂愈演愈烈。
即将步入晚年的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恐吓、辱骂,2019年底决定起诉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公司、涉及案外人的十套房屋、理财、债权等。被告通过不同意离婚、不认可过错以及申请延期开庭、拒不提交材料等方式一再拖延,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律师的帮助下,自2019年12月至2021年12月,历时两年,两次起诉离婚,多次调查,三次开庭,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双方同意离婚,涉及案外人的财产也一并得到处理。并取得了已被被告藏匿转移的多半财产。
一、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多次出轨并与婚外第三人、第四人生育非婚生子女。且双方长时间分房居住,并已分居2年多,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
1.原被告感情基础薄弱,且被告多次出轨
被告婚后的多次出轨行为不仅伤害了与原告间的夫妻情谊,更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的忠诚义务。导致原告心灰意冷,无法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2.原被告分房居住12年,分居已2年多,长期无夫妻生活
自2019年7月被告搬出原被告住处至今,原被告现已分居2年多。并且原告曾于2020年3月3日提起过离婚诉讼未获支持。自2020年5月判决不予离婚至今,双方并无任何联系,也无任何感情和好的迹象。
二、被告多次出轨且与婚外第三人生育非婚生子女,有重大过错,且经常对原告语言暴力,给原告精神造成严重伤害,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关于离婚赔偿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意在于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防止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发生,给予受害者物质上的补偿。司法实践中亦有相关判例支持出轨且生育非婚生子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双方在2016年11月31日对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已进行过约定,明确依法分割原被告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且被告应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按照原告享有夫妻共同财产60%比例分割。
1.现被告名下有如下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具体涉及住宅、商铺、宅基地、公司股权、车辆、理财产品、保单、债权等,略)
2.被告涉嫌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被告在婚后多次未与原告协商,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便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第三人的名义购买不动产,涉嫌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以第三人名下购买房产如下(此处略)
3.被告有重大过错,且有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当依法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按照原告享有夫妻共同财产60%比例分割
四、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至今商铺租金。被告于2016年写下《承诺书》,虽然承诺书仅被告一人签字,但该承诺书由原告收执,且被告已实际履行《承诺书》第1、3项,故为双方合意,系原被告双方婚内财产协定。
《承诺书》约定自2017年6月1日期房租归原告所得,但之后该门市房房租一直是被告收取,且被告对租金情况前后陈述不一致,原告认为,被告故意说谎,隐匿商铺租金实际收取情况,并提交虚假证据,转移应属于原告的资产,有重大过错。
综上所述,原被告感情基础薄弱,且被告婚内多次出轨并与婚外第三人生育非婚生子、女,并多次对原告进行言语暴力,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严重损害。并且被告有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财产分割时应予少分。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1年2月3日,法院立案审理第二次离婚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使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
2021年10月25日,法院再次开庭,最终调解结案。双方离婚,公司归被告,涉及案外人不动产一并得到处理,大部分不动产归原告。
一、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某某区商铺归原告赵某所有,被告张某于2021年12月27日前配合原告赵某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某某区商铺归被告张某所有;
四、某某区商铺归原告赵某及案外人张某(婚生女)所有(共同共有),被告张某于2021年12月27日前配合原告赵某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五、某某区房屋归原告赵某及案外人张某(婚生女)所有(共同共有),被告张某于2021年12月27日前配合原告赵某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六、某某区房屋归原告赵某及案外人张某(婚生女)所有(共同共有),被告张某于2021年12月27日前配合原告赵某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
九、某某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归被告张某所有,原告赵某于2021年12月27日前配合办理其名下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被告张某承担;
……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已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字具有法律效力。
1.被告有过错,但是对过错行为始终不承认,给法院认定过错造成一定难度。
2.时间跨度长,被告拖延诉讼程序并进行资产转移。自2018年开始,一直诉讼到2021年,被告通过各种诉讼手段来拖延离婚,希望达到隐匿财产的目的,给原告心理造成很大压力。
3.被告婚后创设公司,该公司涉及众多财产,且由被告实际经营,原告对公司的情况并不了解,也不太熟悉公司的业务。被告恶意转移了公司名下资产,从而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
4.本案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大多涉及案外第三人,有将不动产登记在夫妻和女儿名下,也有将不动产登记在被告父母名下,甚至还有不动产登记在被告的非婚生女名下。因涉及案外第三人,如通过法院判决,很多财产本案中不能一并处理,只能另行起诉,造成诉累。
二、律师工作
为使原告赵某取得合法权益,团队律师为其所做的努力:
1.穷追猛打,积极调取被告的财产信息。被告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律师团便向法官申请了调查令,根据仅有的财产线索,顺利查到了被告所隐匿的财产,给予了被告很大的压力。
2.借助立法变化,寻求案件突破口。2021年《民法典》实施以来,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对婚姻中的重大过错增加了兜底条款。律师团队检索了大量案例,对除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及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重大过错情况深入研究,将婚外生子及出轨的情节定为婚姻中的重大过错。
3.把控庭审流程,主动推进调解。律师团队主动承担起庭审调解的工作,一步步将方案推向法官和对方当事人,抓住对方的软肋,促成方案的调解。涉及案外第三人的资产,因被告实际操控,最终也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律师为促成调解,积极准备了两套调解方案,并大胆地把涉及案外人资产一并放入调解中。最终在法院的帮助下,达成了预期最佳的效果。经过法庭调解,双方最终于2021年12月13日达成调解,公司归被告,涉及案外人的房产一并得到了处理,其中8套(包括商铺)归原告。
律师办案总结也是对于处理此类案件的建议:
1.对于类似案件,民法典后更要重视过错等证据搜集
发现过错时律师建议原告和被告签署婚内协议和承诺书。本案中,我们提交了两大类证据,一类是被告存在婚内严重过错的证据,包括被告的承诺书、婚外异性与被告的分手协议、收款凭证、婚外异性的手写说明,被告在社交平台、家族微信群里经常上传非婚生子的视频、照片等内容,以此证明被告存有婚内重大过错,给原告造成的严重精神损害。另一类是被告故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包括原告与商铺租户的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收取租金的银行账户流水,以及经济合作社出具的被告公司取得的土地补偿款说明。
2.结合不同的财产,采用不同处理方式
本案中涉及案外人的财产一并处理,避免了后续诉累;公司股权全部归被告,避免原告取得股权却无法分红的尴尬;对于暂时不能实现的债权、宅基地保留了权益。
3.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需求,现金补偿方式保证老年生活
调解现场,结合被告的过错行为和原告的需求,提出被告支付原告100万现金补偿。对原告实际生活有一定帮助,也因此让律师团队获得当事人的很大认同。
4.纠纷处理方面,诉讼和调解两种方式灵活选择
诉讼和调解相结合,通过充分的调查取证和证据提交,在庭审中给予被告压力,逼迫被告接受调解方案。
诉讼方案方面:律师团队全面梳理了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提交了翔实证据,在强调被告重大过错的前提下,主张损害赔偿,主张财产多分。
调解方案方面:第一方案是将夫妻共同财产做合理的分割,原告名下的财产,以及原告与被告、婚生女名下的不动产归原告所有,涉及案外人名下的财产能够一并争取;第二种方案是涉及第三人的房产本案不处理,商铺的归属方面为原告争取更多,并在股权差额上为原告争取到更多保障。
庭审中也积极争取法官的理解和同情,调解时法官也极力促进调解,结合律师的调解技巧,最终取得圆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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