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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赵某某诉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9410

律师代理赵某某诉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赵某某诉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案

1998年10月18日,赵某某与申某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共同生育一女申小某,现年19周岁,现为浙江传媒大学大三学生,二人共同努力工作,购买房屋二户,家庭生活本是幸福小康之家,但近几年来,申某某经常因生活琐事与赵某某争吵,而且其不但与赵某某争吵,赵某某如回嘴其便对其拳脚相加实施家庭暴力,因申某某家暴行为赵某某曾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申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其当时表示悔改,然而申某某只是暂时悔改,过一段时又继续对赵某某实施家暴,因申某某此种家暴行为不间断,赵某某曾向妇联求助,妇联工作者曾为其提供帮助,同时为其指派援助律师,而赵某某当时无工作,而且当时女儿正在上高中,其考虑孩子上学需要稳定家庭,其当时经济困难,故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选择自己打工并一直与申某某共同生活至今。2020年1月24日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赵某某无法外出打工,而其女儿也正好放寒假在家,而申某某与其母女二人在疫情防控居家期间均居家生活,然而在居家生活期间,申某某不顾及女儿身体有病,经常对其母女二人经常辱骂,赵某某不敢回声,如回声其就动手对赵某某实施家暴,由于申某某的家暴行为周期不断变短,赵某某和其女儿在家心惊胆战,如履薄冰,生怕违悖申某某意愿而使赵某某遭到申某某的殴打。2020年2月29日,赵某某的女儿无法忍受申某某对赵某某的家暴伤害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发微博向社会求助,请求好心人帮助其母女二人离开家里不再遭受家暴。

赵某某女儿的微博行为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七台河市妇联合会得知此信息后,责令七台河市妇联合会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律师一同驾车于当日晚上赶到距离七台河市市区二十多公里外龙湖矿为母女二人提供帮助和法律援助服务。在七台河市妇联合会工作人员和律师帮助下赵某某母女二人商量后决定依法维权,故经赵某某申请七台河市公安机关对申某某作出《家庭暴力告诫书》,禁止申某某继续对赵某某母女二人实施家暴行为,公安机关经调查后对申某某作出《家庭暴力告诫书》,责令申某某不得再对赵某某实施家暴行为,同时公安机关将告诫书送达申某某所居住社区/街道,使赵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赵某某经过七台河市妇联合会工作人员和律师帮助下明白其维权程序,其认为申某某长期家暴对其造成身体伤害及精神伤害无法忍受,其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如此破裂的婚姻对于赵某某来说完全没有幸福感,故赵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申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因疫情防控期间全体人员配合政府居家不外出同时交通不变,法院工作人员在社区卡口设岗开庭,经协调2020年3月3日, 经法院立案并开庭审理。申某某在法律援助律师和法官劝解下申某某认识到其对赵某某打手打骂行为错误,并且也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其表示认识错误,故同意与赵某某解除婚姻关系,而且申某某也表示让赵某某给其一个机会,主动承担抚养孩子生活费用义务,并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赵某某协商达成一致,即赵某某的遭受家庭暴力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从此其摆脱家庭暴力对其造成伤害的阴影。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赵某某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赵某某长期遭受家暴,其诉讼主张离婚。符合《婚姻法》第32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应当依法判赵玉芬与申某某离婚。

2、对于申某某家暴行为,其作为过错方应对赵某某造成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3、对于婚生女申小某系在校大学生,由于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人意愿随赵某某一起共同生活,虽然申小某已成年,但由于其系在校大学生其无法以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申某某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其给予申小某生活费每月1500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因此申小某的抚育费依法应予支持。

4、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三户房屋均是婚后双方共同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基于赵某某名下两户房屋面积之和与申某某名下房屋面积相近,因此,应将赵某某名下房屋归赵某某所有; 

赵某某为婚生女申小某申请上学贷款所产生的债务,存续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款项用途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抚育子女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申某某与赵某某共同承担。

【判决结果】
调解结果:1、赵某某和申某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申小某与赵某某一起共同生活,申某某每月给付生活1500元至学业结束;3、赵某某名下二户房屋归赵某某所有,申某某名下房屋、家用电器及浮动财产归申某某所有;4、赵某某和申小某名下助学贷款25000元由申某某承担。

【裁判文书】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903民初304号民事调解书。

案例评析】
1、赵某某长期遭受家暴,家庭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赵某某选择告诫书制止申某某家暴行为,并先择离婚摆脱长期家暴伤害行为,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2、本案通过调解使申某某认识到自已打妻子伤害行为的违法性,自愿认错并同意赵某某离婚主张,化解家庭予盾,维护赵某某合法权益。

【结语和建议】
1、对家暴零容忍,不能纵容继续伤害。

2、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应当学会自救:报案或向妇联、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求救避免伤害,其次要收集并固定家暴证据。本案赵某某及时对伤情拍照,收集以前病历诊断,向公安机关申请《家庭暴力告诫书》,拍照及到医院进行就诊等行为,最终为其离婚案件审理垫定良好基础。

3、由于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居民均需长期居家生活,在生活中难免会出现夫妻争执,但应理性处理缓解矛盾,但作为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也不要害怕,要学会依法维权,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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