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某银行参与罗某诉某银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案
2015年10月,客户罗某在某银行申领尾号为4424的环球通白金信用卡一张,预留电话133XXXX3619。其后几天,银行卡总部以400XXXX95566号码致电罗某预留的电话,经其同意后通过电话办理的方式为其办理尾号为4424的环球通白金信用卡,并邮寄给罗某。同年12月10日,罗某以电话133XXXX3619激活了该银行卡,并随即开通了对外支付功能,确认电子密码作为其身份确认工具。后,罗某于同年12月19日、20日多次收到号码为01095566来电,询问前述信用卡情况及其本人的身份信息,罗某给予了回答。12月19日、20日尾号为4424的环球通白金信用卡通过快钱支付产生十笔消费,消费金额共计66866元。罗某于12月22日通过电话方式将该信用卡办理挂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罗某认为,自己办理前述白金信用卡,一直遵守相关规定,但某银行来电称该卡在异地消费。自己无出行且妥善保管该信用卡及身份信息。因某银行未尽到对客户的保密信息,导致本人信息泄露,才使信用卡被盗刷并产生其他费用。经协商无果,罗某将某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赔偿损失66866元及其他损失20000元。
1.罗某始终未能举证证明案涉信用卡一直由自己亲自保管。信用卡产生交易的当时,存在人卡分离的可能性,罗某并未证明交易时真卡就在其身边,不能排除真卡出借他人进行交易,之后回到罗某身边的可能性。而且,诉争交易是否伪卡交易,并未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可,无法判断信用卡系被盗刷还是伪卡交易。本案这些关键事实通过民事案件不易查清,罗某应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缴,在追缴不能去看下再经民事诉讼程序向相关第三人主张。
2.罗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某银行存在过错泄露秘密。某银行对于银行卡风险防范方面极其重视,且密码系罗某自己设定,该密码是验证其身份信息的独立于银行卡存放的储户信息。密码信息是银行经过加密处理后,以密文形式存放于总行数据中心的主机数据库内,在柜台终端或柜员机不会留有任何密码信息,其他人包括银行全部柜台操作人员均无法获得或截取储户的密码。再者,罗某应当有保管其信用卡信息及密码的义务。从本案看,罗某接听01095566来电,罗某对提问的信用卡情况及其本人的身份信息给予了回答,不排除其已泄露个人信息情况。
3.罗某始终未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某银行在信用卡交易时存在过错的情形,某银行不应承担责任。受案的公安机关并未查清交易卡是真是伪。这些均需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故此,应驳回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1.做好客户的安抚工作。接到客户投诉后积极响应,提示客户及时报警,协助挂失,避免因推诿拖延给后续处理增加困难及引发银行责任;
2.客户使用银行卡过程的痕迹。取得有利证据是处理诉讼、减少银行损失的关键。司法实践能减轻银行责任的情形有:持卡人将银行卡出借他人使用、泄露密码、办理短消息业务时预留他人手机号码、登录可疑网站、在第三方平台注册等等。银行工作人员在询问客户时,应重点了解交易过程中客户可能存在的过错,并采取有效手段固定证据;
3.引导客户经刑事侦查程序追偿资金;
4.进一步增强对客户的风险提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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