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8 日,某资产公司与延边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延边某装饰公司)、延边经纬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延边某装饰公司对延边经纬某公司所享有的2500万元债权以2500万元转给某资产公司。
当日,某资产公司与延边经纬某公司签订2015经纬重组-2 号《还款协议》及2015经纬重组-3号《抵押协议》,确认延边经纬某公司负有2500 万元债务,还款宽限期为18 个月,对重组宽限补偿金的支付时间、计算方法,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并约定将延边经纬某公司所有的“某国际”某号楼某层在建工程抵押给其,担保《还款协议》的履行,并办理了抵押权备案登记。同日,某资产公司分别与四自然人签订《保证协议》,确保《还款协议》的履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及保证范围等。同年3月19日,某资产公司向延边某装饰公司支付债权对价2500万元。
现债务本金还款宽限期届满,延边经纬某公司未按约定向其偿还债权本金及重组宽限补偿金等相关费用,故诉请法院判令:1.延边经纬某公司给付其重组债务本金2500 万元及重组宽限补偿金(以2500万本金为基数,2015 年6 月20日一同年9月20日及同年12月20日至2016年3月20日按照年利率14%计算;2016 年3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本金造约金以2500 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日万分之五比率计算,重组宽限补偿金造约金以补偿金为基数,自2016年3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日万分之五比率计算);2延边经纬某公司给付某资产公司因主张债权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17 万元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3.刘春块、曲某某、唐某某、陈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 其对延边经纬某公司提供的“经纬国X号楼五层5005 在建工程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
一、某资产公司受让延边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500万元工程款,已支付相应款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2015年3月18日,某资产公司与延边某装饰公司及本案的延边经纬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某资产公司对于基准日即2015年2月28日,延边某装饰公司对延边经纬某公司2500万元债权及违约金、费用等均转让给本案某资产公司。某资产公司在2015年3月19日向延边某装饰公司支付2500万元。上述事实有《债权转让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转款凭证、《债权确认书》、延边某装饰公司《股东会决议》、延边经纬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内容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延边经纬某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中盖章,某资产公司受让延边某装饰公司2500万元债权,均为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二、某资产公司与延边经纬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及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合同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结合本案某资产公司与延边经纬某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可知,某资产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取得的对延边经纬某公司2500万元债权及其项下的相关权益,明确约定还款宽限期为18个月,并明确约定了重组宽限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延边经纬某公司也按照该协议约定向某资产公司支付了一部分重组宽限补偿金;后期双方对部分逾期支付的重组宽限补偿金进行了展期调整,及重组宽限补偿金计算标准进行调整,并签订了相应的补充协议。
对于本案中的《还款协议》及补充协议,依法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法律规定,延边经纬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本案曲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唐某某为本案主协议即《还款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依法应对本案延边经纬某公司的欠款承担担保责任。
2015年3月18日,被告曲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唐某某分别与某资产公司签订《保证协议》,约定四人为本案主协议即《还款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二年,保证范围等相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案被告曲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唐某某应对本案延边经纬某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某资产公司与延边经纬某公司签订的《抵押协议》合法有效,对于“某国际”某号楼某层在建工程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被告将“某国际”某号楼某层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与某资产公司签订《抵押协议》,并依法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某资产公司有权要求对上述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本案某资产公司发生的律师代理费,根据《还款协议》约定应由被告承担,某资产公司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某资产公司与被告签订《还款协议》第14.4条明确约定律师费用由延边经纬某公司等承担。本案某资产公司聘请律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有《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为证,某资产公司的诉请应得到法律支持。
1.合同效力问题。《债权转让协议》、《还款协议》《抵押协议》、《保证协议》均系协议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延边经纬某公司虽称其与延边某装饰公司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仅是为了向某资产公司借款而虚构,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且从延边经纬某公司与延边某装饰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来看,均体现双方之间因工程款问题而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延边经纬某公司的此点答辩意见无证据支持,不能成立,申请追加延边某装饰公司为第三人亦无必要,本院不予准许。
2.重组宽限补偿金及违约金调整问题。在某资产公司与延边经纬某公司因债权转让而产生的还款问题中,双方对于返还2500 万元本金无异议,仅对于重组宽限补偿金及违约金问题存在争议,因双方实质是因还款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故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解释) 中对于利息的规定予以处理。具体而言:(1)借期内的利息。某资产公司主张2015年6月20日至同年9月20日及同年12月20日至2016年3月20日的两笔按季支付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以2500 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计算,延边经纬某公司庭审表示如协议有效则某资产公司的主张符合协议约定,故该部分诉请应予保护。对于2016年3月20 日至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2016年9月17日的重组宽限补偿金,因延边经纬某公司在此之前有未能按季偿还情况发生,依照协议约定上调年利率至24%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支持。(2)逾期利息。某资产公司诉请的重组宽限补偿金(自2016年3月20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已包含逾期利息在内,且主张的年利率为24%,同时又诉请了本金违约金及重组宽限金违约金,逾期利息的年利率已超出24%,根据《民间借贷解释》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某资产公司关于本金违约金及重组宽限扑偿金造的金的诉请不子支持。
3.律师代理费17万元属于某资产公司实现债权所需费用,依约应由延边经纬某公司承担。
4.对于担保问题,无论是各方协议约定的自然人连带保证还是抵押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相关诉请应予支持。
对于某资产公司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利息最高保护年利率24%的规定,律师也与法官进行交流,虽然律师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按照当事人双方在《还款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重组宽限补偿金率及违约金标准计算,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法院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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