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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某科技公司参与某公司诉其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8120

律师代理某科技公司参与某公司诉其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某科技公司参与某公司诉其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

2019年2月25日,某公司与某科技公司、某能源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书》,合同约定某公司向某科技公司、某能源公司提供高压开关柜和变压器,某科技公司按3:3:3:1的比例支付货款,就付款义务某科技公司、某能源公司向某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同还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

由于货款支付相关事宜,三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科技公司、某能源公司支付货款及延期付款的滞纳金。一审法院受理该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11月2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某科技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开庭传票载明开庭时间为2020年12月17日上午08:30,某科技公司于2020年12月5日才收到一审法院邮寄的相关文书。2020年12月15日,某科技公司向一审法院邮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某县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12月17日,一审法院在某科技公司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作出判决,判决某科技公司向某公司支付货款50余万元及滞纳金等。

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程序上存在问题,剥夺了自己参与诉讼的权利,于是委托我所律师代其提起上诉,希望能将案件发回重审。二审判决以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保障某科技公司应享有的十五天答辩期间的答辩诉讼权利,又剥夺了某科技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诉讼权利为由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某科技公司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根据委托人的案情简述及提起上诉的诉讼目的,我们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是否存在程序严重违法。程序违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一审法院是否保障了某科技公司法定期间的答辩诉讼权利;其二,一审法院是否剥夺了某科技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诉讼权利。

一、关于一审法院是否保障了某科技公司法定期间的答辩诉讼权利问题。

1、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也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根据该规定可知,答辩诉讼权利是当事人陈述自己意见的重要环节,即便适用简易程序也应当给予充分保障,而最为直接的保障方式是给予当事人法定的答辩期间。

2、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给予当事人十五天答辩期间。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即开庭通知与公告)、第一百三十八条(即法庭调查顺序)、第一百四十一条(即法定辩论)规定的限制。”根据该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简易程序可以不受十五天答辩期间的限制,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形下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一般规定,即应当给予当事人十五天的答辩期间。

3、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必须给予当事人十五天答辩期间,除非当事人同意口头答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到庭以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按手印。”根据该规定,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也必须保证当事人十五天的答辩期限,除非当事人同意口头答辩。

4、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件时,并没有给予某科技公司应当享有的十五天答辩期间的答辩诉讼权利,程序明显存在严重违法。其理由在于:本案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通过法院专递向某科技公司送达本案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某科技公司于2020年12月5日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传票载明的开庭时间为2020年12月17日上午08:30。显然一审法院仅给予某科技公司十二天的答辩期间,并未给予法定的十五天答辩期限,剥夺了某科技公司的答辩诉讼权利。 

二、关于一审法院是否剥夺了某科技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诉讼权利问题。

1、法律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事实依据:本案某科技公司于2020年12月5日签收一审法院邮寄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于2020年12月15日即在法定的答辩期间通过邮寄方式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书面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该事实有某科技公司的申请书、快递邮寄单、一审法院已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短信回复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我们认为一审法院也明显剥夺了某科技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诉讼权利。

综上,我们认为本案一审法院存在程序严重违法,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裁判文书】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04民终1372号]。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程序是否严重违法。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通过法院专递向原审被告某科技公司邮寄送达了本案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财产保全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邮递回单显示某科技公司系于2020年12月5日签收了上述法律文书。而上述法律文书中开庭传票载明的开庭时间却为2020年12月17日上午8时30分,显然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保障原审被告某科技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所应当享有的十五天答辩期间的答辩诉讼权利。且2020年12月15日某科技公司在管辖权异议期限内向一审法院邮寄递交了《管辖异议申请书》后,一审法院却径行于2020年12月17日开庭审理本案,并在原审被告某科技公司缺席的情况下,未能依法核实某科技公司的相关答辩期间、管辖异议等诉讼权利是否已得到全面保障,即当庭判决,实际上又剥夺了某科技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上诉主张本案一审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的上诉理由成立,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案例评析】
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如何保障被告答辩的诉讼权利?

一、民事诉讼适用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采用简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处理纠纷,止争息诉的审判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程序上可以采取简便的方式,提高审判效率,但同时明确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被告答辩是针对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提出自己对案件的观点、看法和辩解,也就是说被告答辩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在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享有的重要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该条规定,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被告是否行使答辩权利,应当由被告自行选择,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无论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均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答辩权利。

三、关于如何保障被告答辩权,我们认为最直接、有效的保障方式为给予当事人法定的、充足的答辩期限(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限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即被告的答辩期限为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对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拒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从此条规定也可以看出,被告在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答辩权的方式分为两种即口头答辩和书面答辩,被告是否放弃答辩期限应当有明确具体的意思表示。若被告未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限,人民法院应当给予不少于十五天的答辩期限,并确定具体的开庭日期,且还应向当事人释明相应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能够及时、正当地行使诉讼权利。

四、在本案中,我们认为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没有保障当事人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所应当享有的十五天答辩期间的答辩诉讼权利,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符合法律规定,确实保障了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也体现了程序公正、合法的重要性。

【结语和建议】
程序合法是实体公正的基础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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