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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某砂石公司诉该公司股东陈某伟、陈某新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8940

律师代理某砂石公司诉该公司股东陈某伟、陈某新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某砂石公司诉该公司股东陈某伟、陈某新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案

2015年7月24日,汉寿某砂石公司(以下简称某砂石公司)经汉寿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成立。陈某伟系某砂石公司股东,认缴出资40万元,持股比例40%;陈某新系某砂石公司股东,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3%。2015年8月14日,某砂石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王某将其持有某砂石公司的50%股权全部转让给申某,并选举申某为某砂石公司执行董事。某砂石公司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交由陈某伟保管,将行政公章交由陈某伟和彭某辉共同保管,陈某伟保管保险柜的钥匙,彭某辉保管保险柜的密码。2017年5月5日,陈某伟以外出办事为名从保险柜中取走“汉寿某砂石有公司”行政公章,并脱离某砂石公司副经理彭某辉的共同监管。2017年5月6日某砂石公司向汉寿县公安局蒋家嘴派出所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处理。6月22日,某砂石公司执行董事申某代表某砂石公司在《常德日报》刊登声明称:“汉寿某砂石有限公股东陈某伟于2017年5月5日骗取公司公章,至今未归还。陈某伟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并严重威胁到公司资产的安全,公司执行董事申某已于2017年5月6日向寿县公安局蒋家嘴派出所报案,现声明如下:汉寿某砂石有限公司公章作废;因上述公章使用导致的经济、法律责任均由陈某伟个人承担,概与本公司无关。”2017年7月10日,某砂石公司执行董事申某致函监事彭K(某砂石公司股东,持股比例7%),决定解聘陈某新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聘请陈C担任某砂石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并重新刻制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2017年7月18日,某砂石公司执行董事申某根据《汉寿某砂石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签发《解聘和任职文件》,决定解聘陈某新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聘请陈C担任某砂石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并重新刻制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017年8月3日,陈某新在《常德日报》第7版刊登声明,称本案诉争的“汉寿某砂石有限公司”行政公章一直由其保管。

某砂石公司委托律师代理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伟返还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陈某新返还行政公章。

【代理意见】
1、被告陈某伟擅自带走原告证照、印章且拒不返还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原告为生产经营需要,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刻制了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并将上述证照、印章交由陈某伟保管,这一事实是清楚的。2015年8月14日原告授权被告办理变更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同日汉寿县工商局对被告陈某伟发出的《受理通知书》、证人彭某辉、申某的证言,均能证明陈某伟在原告公司负责对政府部门相关工作,保管公司证照、印章。其次,被告陈某伟将原告证照、印章带离公司,使其脱离公司管理的事实是清楚的。蒋家嘴派出所的报警登记表、证人彭某辉、申某的证言,均证明2017年5月5日,被告陈某伟借故取走公司行政公章,带着其保管的公司营业证照、税务登记证、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离开公司,使证照、印章脱离原告管理,且至今未归还。

2、被告陈某新占有原告印章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2017年8月3日,被告陈某新在《常德日报》第7版发布《关于申某伪造我公司公章及违法解除我司总经理、违法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声明》,承认原告公章一直处于其掌管中,足以认定。

3、二被告拒不返还公司证照、印章的行为给原告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影响。二被告带走公司证照、印章后,公司陷入僵局,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新聘法定代表人后,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甚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公司证照,都无法提交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证照于法有据,被告理应返还。首先,公司的证照、印章是原告的财产,原告拥有上述物品的所有权,二被告将原告证照、印章带离公司,并拒绝归还,属于侵犯公司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被告应当承担返还原告证照、印章等财产的法律责任。其次,公司证照、印章是证明公司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具有企业合法身份的物品,对外代表公司的意志,依法应由公司保管,置于公司指定场所和指定人员处。被告陈某伟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受托保管公司证照、印章,理应勤勉尽责、妥善保管,并主动接受公司监督管理,但被告擅自将原告证照、印章带离公司,脱离公司管理,并拒绝归还,致使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其行为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向公司返还证照、印章。被告陈某新已被解除法定代表人职务,无权保管上述证照,依法应当向公司返还其掌控的证照、印章。

综上,被告陈某伟、陈某新将由其保管的原告证照、印章带离公司,脱离公司管理且拒绝归还,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被告陈某伟、陈某新的行为侵犯公司财产权,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依法应当向原告返还证照、印章。

【判决结果】
2018年2月8日,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722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陈某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汉寿某砂石有限公司返还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各一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各一枚。二、被告陈某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汉寿某砂石有限公司返还行政公章一枚。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本案系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其争议焦点为:(一)某砂石公司提起诉讼的主体是否适格?;(二)陈某伟、陈某新是否应当向原告返还公司证照?

关于争议焦点(一):2017年7月18日,执行董事申某决定解聘陈某新的某砂石公司经理职务,聘请陈C为某砂石公司的经理并自即日起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汉寿某砂石有限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尽管未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依法已发生法律效力。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但法律并未规定公章本身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在新任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登记公章分离的情况下,新任法定代表人陈C用重新刻制的行政公章以公司名义作出的诉讼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故对陈某伟、陈某新“代表某砂石公司起诉的陈C并不是该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所签公章并非该公司登记的公章,对外不具有代表公司的法律效力,且无公司股东会就提起诉讼事宜所作的决议,提起的本案诉讼并非公司的独立意思表示,原告主体不适格”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争议焦点(二):某砂石公司依法拥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和行政公章的财产权和所有权。陈某伟作为某砂石公司股东,按照公司要求保管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并与该公司副经理彭某辉共同保管行政公章,属有权占有。但陈某伟擅自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和行政公章带离公司,脱离公司监管,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该公司执行董事申某代表某砂石公司采取向公安部门报警、在媒体刊登声明等方式通知陈某伟返还公司证照,应视为对该公司授权陈某伟保管公司证照的撤销,其继续持有公司证照,属于无权占有,依法应当将某砂石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返还给某砂石公司。陈某新在被某砂石公司执行董事申某解聘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后,继续持有某砂石公司行政公章,属于无权占有,依法应当将行政公章返还给某砂石公司。故对某砂石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一、在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我们如何处理?

在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根据内外有别,其效力不同。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本案涉及公司内部治理中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属于公司内部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该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机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本案中《汉寿某砂石有限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须经股东会会议讨论决定。执行董事申某依据该《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7月18日决定“解聘陈某新的某砂石公司经理职务;自即日起陈某新不再担任某砂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聘请陈C为某砂石公司的经理;自即日起陈C担任某砂石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符合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汉寿某砂石有限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尽管未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依法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公司依法拥有公司证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证照对外代表着公司的意志,是公司的表象。公司证照均属于公司财产。作为公司证照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不能擅自将公司证照带离公司,脱离公司监管,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此外,原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该义务贯穿于任职期间的始终,即使已经离职也应完成职务交接义务,其所持有的公司公章应及时返还公司。

【结语和建议】
公司证照系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主体意思表示的重要工具,在公司的日常经营过程中承担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司法实务中,由于公司控制权变动导致的公司证照造假、毁损、拒不移交等现象层出不穷。建议公司结合本公司实际建立一套适合公司运转的证照与印章的管理制度,包括专人负责制度、使用登记制度、使用审批制度等,密切关注公司印章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有损公司利益的使用行为并予以制止,以此从源头避免证照返还纠纷的发生,避免公司陷入经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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