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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某油品运输公司参与覃某诉其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7460

律师代理某油品运输公司参与覃某诉其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某油品运输公司参与覃某诉其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案

覃某于2005年11月1日到柳州市某油品运输公司(简称“公司”)从事油罐车司机工作,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980元。2017年6月6日,覃某以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拖欠加班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原因为由向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2005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向其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91540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3920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42544元、延时加班工资162680元和休息日加班工资217024元、退还风险抵押金3000元和质保金10000元、高温补贴5500元。

在仲裁过程中,覃某提交了从社保局调取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该证明记载公司因2017年4月1日因合同期满,终止(解除)与覃某的劳动关系,覃某另提交公司制作并经社保局审批复核的柳州市社会保险增减变动申报表(减员),该表格记载覃某社会保险减少原因为终止合同。公司提交《安全风险抵押金清退发放表》证明公司已退还覃某3000元风险抵押金,但该表无覃某签名。另外,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补充合同),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裁决:确认2005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覃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向覃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91540元、赔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39200元、退还风险抵押金3000元和质保金10000元、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5803元。

覃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支付其延时加班工资162680元和休息日加班工资217024元、高温补贴5500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委托本所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公司无需向覃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91540元,无需赔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39200元,无需退还风险抵押金3000元和质保金10000元。

在一审过程中,公司主张覃某系因为盗窃油品而自行离职,并提交了柳州群众举报偷盗油的初查情况说明、盗油照片、两名证人关于覃某提交辞职报告后又抢走的证言、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1370)个人申请表、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代付出通知)等证据,其中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1370)个人申请表中覃某勾选申请公积金转入原因为“辞职”,以此证明覃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系覃某自动离职。2017年12月22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公司仅需支付覃某带薪年休假工资15803元以及退还风险抵押金3000元,驳回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代理意见】
律师作为柳州市某油品运输公司的代理人,就本案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本案系一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争议焦点是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即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一、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是覃某辞职,覃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证人证言可以证明,覃某曾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公司因此才会为其办理离职手续,但考虑其是在公司工作十几年的老员工,才好意为其办理失业保险,而辞职的情形是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因此公司提交给社保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才载明停止社保的原因是合同到期。另一方面该证明公司也没有为覃某出具,说明只是为了办理失业保险而提交的,且按照常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到2017年12月31日,如果是公司主动辞退劳动者,提交给社保局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应该写明是辞退而不是合同到期,此处写合同到期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也并非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真正原因,唯一可以解释存在该证明的原因就是公司为了给覃某办理失业保险。

其次,《职工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1370)个人申请表》中的辞职理由系覃某自行选择,并经其本人签字确认,且能和柳州群众举报偷盗油的初查情况说明、盗油照片、证人证言、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1370)个人申请表、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代付出通知)等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真实反映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是覃某自动辞职。

再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如果员工有盗窃行为的,视为员工自动离职,覃某的盗油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司不仅要按照中石化的规定支付举报费,公司客户中石化还会减少安排给公司的运输量,产生的损失是几十万,基于此,公司可以追究覃某的经济赔偿责任,且覃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正被公安机关通缉。在本公司,员工盗油导致公司被公司客户中石化处罚并非个案,但公司一般的做法是和员工达成约定:扣押员工的质保金、员工自动离职、公司不将其列入行业黑名单,这样员工还可以继续从事该行业的相关工作。从逃避经济责任和惩罚的角度,也能合理解释覃某为什么选择自动离职。

综上,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覃某自动辞职,本案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覃某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所以覃某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以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的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

二、覃某要求公司退还质保金和风险抵押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已向覃某退还风险抵押金3000元,因覃某在运油过程中盗窃油品,造成公司需向举报覃某盗油的举报人支付10000元举报线索费,二者相互抵消,因此不再负有向覃某返还质保金10000元的义务,故覃某要求退还风险抵押金3000元及质保金10000元的诉请没有依据。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覃某与公司2005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覃某2008年至2016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15803元并退还覃某风险抵押金3000元;驳回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因公司未就要求其覃某2008年至2016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15803元的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故不再审查,法院就此确认公司应向覃某支付2008年至2016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15803元。关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问题。覃某与公司对仲裁裁决书认定的2005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由于覃某未能举证证明其2005年11月1日至2017年3月3日每日工作8小时以上、每周延时加班8小时、其没有休息日的事实,公司对此亦不认可,覃某要求公司支付上述期间延时加班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问题,法院认为,公司提交的公司油品运送凭单、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广西分公司油品出库单、广西石油分公司物流中心关于柳州群众举报偷盗油的初查情况说明、盗油照片、证人证言、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1370)个人申请表、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代付出通知)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覃某未能就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说明及反驳,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法院采信公司的观点,即覃某存在盗油行为并已由其自行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因是覃某提出辞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覃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质保金的问题。虽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以提供担保的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但覃某作为公司的油罐车驾驶员,在运油途中存在盗油行为,造成公司需向举报覃某盗油的举报人支付10000元举报线索费,公司主张二者相互抵消从而不再负有向覃某返还质保金10000元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故覃某要求公司返还质保金10000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风险抵押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公司于2006年5月8日收取覃某风险抵押金3000元,公司辩称已退还给覃某,但其提交的风险抵押金清退发放表签名一栏中未有覃某的签名,覃某亦不认可已收到退还的风险抵押金,故覃某要求公司退还风险抵押金3000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失业保险金的问题。本案系覃某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覃某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故对于覃某要求公司支付失业保险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高温补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节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覃某未能举证其符合《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14号文)中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享受高温津贴的情形,因此,覃某要求公司支付2006年6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高温补贴的诉请缺乏依据。

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覃某与公司2005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须支付覃某带薪年休假工资15803元并退还覃某风险抵押金3000元,驳回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与存在劣迹行为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的裁决,先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即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覃某主动辞职,但是原本可以直接证明其辞职行为的辞职申请书已经被覃某事后抢回,因此公司很难直接证明覃某主动辞职的事实,仲裁阶段公司正是因为对覃某主动辞职的事实举证不能才被裁决向覃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以及退还质保金。

本案中,关于公司与覃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覃某和公司提交了完全不同证据,覃某主张合同并未到期的情况下公司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提交了从社保局调取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该证明载明的解除原因是合同期满。在一审阶段,公司积极调取多方证据,为证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是覃某主动辞职,向法院提交了公司油品运送凭单、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广西分公司油品出库单、广西石油分公司物流中心关于柳州群众举报偷盗油的初查情况说明、盗油照片、证人证言、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1370)个人申请表、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代付出通知)等证据。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覃某在提交解除关系通知书的证据后,公司已提交上述一系列证据就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予以说明,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覃某未能就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说明及反驳,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最终法院采信了公司的观点,即覃某存在盗油行为并已由其自行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因是覃某提出辞职,因此,法院对覃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损失、退还质保金的主张均没有支持。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覃某利用岗位之便盗油的行为,虽然性质恶劣但是没有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用人单位无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如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需要承担对其规章制度合法性举证不能的风险。因此,单位在自身规章制度存在不足的情况下处理此类问题最好的做法就是对该员工进行教育,尽量创造其能够主动辞职的条件,这一点本案公司处理得很好,但是公司并没有保存好员工主动辞职的证据,导致其在仲裁阶段陷入举证不能的风险之中。

本案在员工覃某抢回辞职申请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载明的解除原因为合同期满的情况下,如何寻找能够证明该员工主动辞职的突破口,既考验代理律师的专业功底,也考验律师思辨能力。在实践中,代理律师应向当事人全面、深入了解事情的发生经过,不放过任何事实细节,在证据缺失的情况下,积极调取多方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可以佐证相关主张的事实证据,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辩论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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