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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某施工队诉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8240

律师代理某施工队诉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某施工队诉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案

2017年9月至10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分别中标了某单位技改升级优化合并及换热站供热远程控制、二级管网改造项目一标段至四标段。工程中标后均由被告戊公司实际施工,戊公司将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了原告张某的施工队,并约定了合同价款及双方权利义务。后原告因对工程造价及费用支付标准产生异议,诉至法院。

【代理意见】
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认为:1、鉴定报告所依据计价定额合理,符合2017年第4季度取费标准;2、原告是劳务分包,项目主材由总包提供,招投标、项目管理等费用也由总包承担,鉴定报告只应计提直接费、措施费、人材机调差,其余费用均不应计算为原告工程款;3、原告施工队领取工程款未提供发票,鉴定报告中的税金也不应计算为原告工程款;4、原告施工队在施工完成后,未提供完整的探伤报告,探伤费应在原告提供所有探伤底片及完整探伤报告后,按定额直接费计算。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工程款113200.07元;二、被告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鉴定费32963元;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78.58元,由原告张某负担12532.78元由被告戊公司负担1545.8元。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承包某单位技改升级优化合并及换热站供热远程控制、二级管网改造项目一标段至四标段工程后,转包给戊公司,戊公司将工程中的部分劳务分包给了没有施工资质的张某,双方未签订施工合同,该分包行为属无效分包行为。被告戊公司应按照张某施工内容向其支付工程款。被告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戊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张某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定机构依据原告张某提供的相关证据经双方当事人现场确认后,确认张某施工工程量,并依据工程量作出工程造价,故《造价鉴定报告》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关于恢复阀门检查井、阀门检查井、砌筑检查井、C30混凝土浇筑检查井、恢复消防井及固定墩,虽然无图纸无做法,但在《张某2017年供热管网工程量审核记录表》里有记录,此项费用400983.31元应计算到张某工程款中。探伤费是实际产生费用应予以计算。因张某只是劳务分包,项目主材由总包提供,招投标、项目管理等费用也由总包承担,张某领取工程款后不用开出发票,故《造价鉴定报告》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82659.93元、间接费269654.17元、管理费130745.79元,共计783059.89元应予以扣除,剩余工程款3078690.07元除去戊公司已支付的2965490元,还应向张某支付工程款113200.07元。关于上浮费是某公司负责人与张某约定在双方认可的单价直接费基础上上浮15%,该约定具有补偿性质,后张某不认可约定单价及工程量向本院诉讼并提出造价鉴定申请,鉴定结论确认的单价高于双方约定且已包含利润,故张某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单价直接费上浮15%主张上浮费,与约定不符,不应支持。本案鉴定费32963元是原告张某为实现合法权益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被告承担。综上所述,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部分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应当按照何种标准向原告支付费用,费用是否在双方约定单价直接费上上浮15%。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509090.03元(鉴定金额减去税金和已支付金额)、上浮费521863.5元(鉴定金额减去税金乘以15%)。

我方认为:1、鉴定报告所依据计价定额合理,符合2017年第4季度取费标准;2、原告是劳务分包,项目主材由总包提供,招投标、项目管理等费用也由总包承担,鉴定报告只应计提直接费、措施费、人材机调差,其余费用均不应计算为原告工程款;3、原告施工队领取工程款未提供发票,鉴定报告中的税金也不应计算为原告工程款;4、原告施工队在施工完成后,未提供完整的探伤报告,探伤费应在原告提供所有探伤底片及完整探伤报告后,按定额直接费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至10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分别中标了某单位技改升级优化合并及换热站供热远程控制、二级管网改造项目一标段至四标段。工程中标后均由戊公司实际施工,戊公司将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了张某的施工队,双方约定项目主材均由戊公司提供,张某领取工程款后不用开具发票。戊公司于2017年向张某支付工程款2586420元,于2018年垫付赔偿款79070元,于2019年向张某支付工程款300000元。2018年11月15日,张某与戊公司核对工程量做出18张《张某2017年供热管网工程量审核记录表1.18》,审核记录表中有项目经理熊某、付某、现场负责人潘某、材料员姜某、施工队张某等人签字确认。戊公司与张某另在一价审核记录表中备注:1、探伤报告由张某负责找监理与甲方认定盖章后,由公司按实际发生量在此算账基础上单项追加,价格以预算定额价为准;2、在此单价直接费上上浮15%;3、如要开票,按实际增值税的税颚由公司承担;4、造价量与工程量核对后如有误,按工程量双签字认可的总量为准,备注后有张某,戊公司董事长朱某、刘某三人签字确认。后因张某不认可与戊公司共同确认的工程量及单价以索要劳务费和上浮费为由诉至法院,应张某申请,法院委托某公司对张某劳务施工部分工程款进行造价鉴定,鉴定公司依据张某提供的18份《张某2017年供热管网工程量审核记录表》、3份《张某2017年换热站土建及管网经济签证后补工程量》及《管道射线检测报告》于2019年12月作出《造价鉴定报告初稿》。张某和戊公司均提出异议,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通知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鉴定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1日、2020年7月21日,对双方提出的异议进行回复。2020年9月14日,某公司作出《造价鉴定报告》确认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3861749.96元,并进行说明:1.因恢复阀门检查井、阀门检查井、砌筑检查井、C30混凝土浇筑检查井、恢复消防井及固定墩,无图纸无做法,在报告中按《张某2017年供热管网工程量审核记录表》里的数量及单价计算,费用为:400983.31元;2.探伤费有争议,申请方主张按检测报告中的检测结果计取,此项费用为:710726.97元,被申请方主张按《张某2017年供热管网工程量审核记录表》的数量计取此项费用为:403139.32元,本次报告中,暂按申请方主张费用计取;3.在本次报告中造价鉴定金额包含:税金费用382659.93元,间接费费用269654.17元,管理费130745.79元,利润费用74920.83元,最终是否计取由法院裁定。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可以将一部分劳务分包给他人。如果有利益冲突,就可能产生纠纷。纠纷需要当事人协商处理,如果不行的,可以通过法律解决。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可参考以下处理思路:

(一)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处理思路

用工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之间的合同争议,不属于用人单位和职工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而属于民事合同关系,所以不能够申请劳动仲裁,应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二)具体的纠纷处理方式

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合同法》等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3、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

(三)产生纠纷原因

1、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向无质资或不具备相应质资的企业分包工程。

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造成履约范围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不规范、不具体。因此,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订立。

3、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转包被法律所禁止。

【结语和建议】
在我国近些年的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中,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产生争议,导致无法按原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较多。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个案,从其产生主要原因,解决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依据,劳务费的计算方法,劳务费计算案例解析,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预防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述,对解决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维护合同双方的长远利益、保证建设工程领域可持续发展具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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