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李某某诉许某某等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二审案
2020年4月18日下午4点左右,被告许某某雇佣原告李某某等5、6人把他地里挖下来的树木(直径5cm)装到车上,由被告许某某给原告等人支付工钱。被告张某某雇佣被告王某某驾驶新K16XXX号东风天龙大货车给被告许某某装树,该车赶到被告许某某家地里后,原告等人便把树往车上装,装了一多半时,原告在车上搭高架栏,被告王某某将称边门的保险栓拔掉,车的护栏板宽,在车头一边打开,原告失去平衡从车上掉下去,由此导致身体受伤。在原告家属的要求下,被告王某某才将原告送到县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之后,王某某打110报警到二十里店镇派出所,干警展开调查,并给在场干活人员录了口供。原告受伤住院后,被告许某某作为雇主支付医疗费2000元,被告王某某支付现金1000元,其余由李某某自行支付;原告现在已经出院,经法医鉴定为10级伤残。
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175418元。
一、原告是经被告许某某雇佣往XX煤矿拉树,有被告许某某支付工钱,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原告用工期间因受伤住院经法医鉴定为10级伤残,许某有责任和义务支付原告受伤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被告张某某雇佣被告王某某新K16XXX东风天龙大货车车拉树,二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被告王某某用工期间造成的侵权纠纷,由用工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被告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合理合法。
三、被告王某某将车厢护栏的保险栓拔出时,护栏打开时导致李某某失去平衡从车上掉下来摔伤,王某某是直接导致原告摔伤的侵权责任人,理应承担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三个被告对原告摔伤导致10级伤残,都有民事赔偿责任,理应依法赔偿,恳请法院据实判决。
二审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被告张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变更第一项为赔偿损失126681.44元。
经审理查明,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李某某承担10%的责任,王某某承担90%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一审判决认定案涉车厢护栏的保险栓系王某某打开是否正确;2、李某某的人身损害王某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正确,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即张某某在本案不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126681.44元。
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在受到侵害后,有权保存相关的证据,当被告人不予以赔偿时,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通过咨询律师有关赔偿标准的计算、以便诉讼时掌握准确的诉讼标的,如何主张诉讼案件的具体被告人,通过各类直接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必须进行人身损害赔偿,达到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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