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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昝某某参与李某某诉其遗嘱继承纠纷一审、二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9880

律师代理昝某某参与李某某诉其遗嘱继承纠纷一审、二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昝某某参与李某某诉其遗嘱继承纠纷一审、二审案

昝某某,男,1918年出生,1982年离休。昝某某与米某某于1945年结婚,婚后生育3男2女,米某某因病于1994年去世,昝某某1996年经人介绍与孙某某结婚(孙某某1940年出生,也系再婚,与前夫育有2男1女)。婚后,孙某某对昝某某关爱有加,孙某某的子女也经常来看望昝某某,尤其是孙某某的女儿李某某来得更勤,且显得既贴心又亲切。一段时间后,孙某某开始挑拨昝某某与自己5个子女的关系,一度造成父子、父女关系紧张,甚至造成昝某某要与自己子女脱离亲子关系。

2003年,昝某某所居住的房屋参加军队住房改革(该房屋系军队1979年所分配给其家庭居住),昝某某以军队经济适用房价格通过挂账抵扣的方式购买,未发生现金支付,该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昝某某名下,由昝某某与孙某某居住。自2005年至2009年,孙某某和李某某趁昝某某病重期间,多次拉着昝某某到公证处做遗嘱公证,遗嘱的主要内容是昝某某说其购买的房屋有孙某某一半的份额,且属于昝某某自己所有的一半份额在其百年之后由孙某某一人继承。昝某某自与孙某某1996年结婚之后,昝某某的离休费及各项福利费用均由孙某某掌握,且以上费用均被孙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

2012年孙某某因病去世,李某某拿着孙某某的遗嘱公证书、孙某某名下的存折及昝某某名下的房产证到人民法院起诉昝某某要求继承以上所有的财产。昝某某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才知道:孙某某已于2009年在公证处做了一份遗嘱公证,大意是将其与昝某某所居住的房屋和自己名下的所有存款、财产及生活用具由女儿李某某继承。

【代理意见】
律师作为昝某某的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1、该房屋系昝某某以自己住房补贴挂账抵扣购买的,未发生任何现金支付,而昝某某的住房补贴是其婚前个人财产(或者说是与前妻米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昝某某作为军队离休干部,按照军队的有关政策于2004年2月申请以军队经济适用房价格(458156元)购买的,其购房款由其住房补贴抵扣,未发生任何现金支付。而以上的住房补贴是依据其参加工作时间1933年5月1日至离休时间1981年4月期间的49年工龄并参照《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计算(计算方式见昝某某住房补贴概算公式及依据)。且昝某某所购军队经济适用房未用现金支付,是其用住房补贴以挂帐的方式直接抵扣的。

2、上诉人以争议房产系昝某某与孙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和《个人购房申请表》中填写了昝某某和孙某某夫妻双方的工龄,并以此来主张该争议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共同财产,也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因此,昝某某的住房补贴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其与孙某某结婚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其次,该争议房产系昝某某按照《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的,根据公式计算,并未折合夫妻双方的工龄。如果是以《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成本价购买,并折合了双方的工龄,那倒是另当别论了。因此,虽然《个人购房申请表》中填写了昝某某和孙某某夫妻双方的工龄,但同时也在该表的第四项中填写了:“申请人完全同意按照总后勤部[1999]530号文件《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规定计算的(经济适用房)房价支付购房款。”这是一个选择性的申请,最后昝某某是以该申请表第四项之规定申请购房,售房单位在审批时也是以经济适用房价格出售的,且房价计算并未折合夫妻双方的工龄。所以,上诉人提出的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不能成立。

3、该房屋也可认定为昝某某和前妻米某某的共同财产。米某某1945年与昝某某结婚,婚后育有2男3女,该房屋是部队于1979年分配给昝某某家庭居住(米某某于1994年去世),昝某某的前妻米某某与其风雨几十年,昝某某的住房补贴是与前妻米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昝某某以该住房补贴挂帐抵扣所购买的房屋也可认定为昝某某和前妻米某某的共同财产。

4、上诉人提出房屋维修基金(12310.50元)交费收据上的交款人为孙某某,并以此来主张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房屋维修基金与购房款是两回事。该房屋维修基金仅是房屋及房屋设施、设备由管理单位来维修和维护的费用。其次,该房屋维修基金的交纳时间是2005年5月8日,而产权证登记时间是2005年2月8日。也就是说,房屋维修基金交纳前,产权证早就发给昝某某了,我们没有听说过谁交房屋维修基金该房屋就有谁的份。而且该房屋维修基金是昝某某让孙某某用昝某某的伤残抚恤金到干休所交纳的。

5、上诉人提出昝某某在二份公证遗嘱中有将争议房产送给孙某某的意思表示,现在上诉人以此来主张对争议房产的权利。我们认为,上诉人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首先,昝某某健在且身体很好,上诉人拿出昝某某曾经的遗嘱公证书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其次,据我们的调查和了解,昝某某曾经在孙某某和李某某的诱骗下先后多次到公证机关立过多份遗嘱(仅一审中李某某就拿出了二份昝某某的遗嘱公证书)。

6、被继承人孙某某2009年9月3日书写的遗嘱内容因非法处分了他人财产而无效。孙某某在遗嘱中写到:“我去世后,上述房产中属于我所有的份额、一切生活用具、节余工资、存款及去世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全部留给我的女儿李某某,属于她个人所有。”这显然侵害到了昝某某的个人财产和昝某某与孙某某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属于昝某某的部分。因为,“上述房产中属于我所有的份额”这句话是无效的,房产是昝某某的个人财产,孙某某不能享有份额;“一切生活用具、节余工资、存款”是昝某某与孙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孙某某不能擅自处分;“去世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不是立遗嘱人生前的财产,而是单位对死者家属的抚恤。

李某某所持公证书因其所公证的遗嘱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和公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来认定。由前面的叙述可知,孙某某所立的遗嘱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公证员在公证时未严格审查遗嘱内容的合法性,也未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遗嘱公证细则》第七条和第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孙某某名下的存款三十七万二千四百元及利息归李某某所有,剩余存款及利息归昝某某所有。二、由李某某持有的孙某某名下的存款十五万七千元及利息归李某某所有,剩余存款及利息归昝某某所有。三、北京新华彩印厂支付的孙某某的丧葬费一百八十六元零二分归李某某所有。四、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02594号]。

案例评析】
本案的关键点是在昝某某在与李某某婚后以一次性住房补贴挂账抵扣的方式购买的军队经济适用房,是否属于夫妻婚内的共同财产。虽然从婚姻法来看,夫妻婚内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因昝某某所购买的房屋,系其一次性住房补贴挂账抵扣,未发生现金支付。且昝某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的系其入伍至退休(1984年)服役期间的财产性收益。因此,该一次性住房补贴与李某某婚后没有关联,属于昝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语和建议】
对于处理一方或双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诉讼案件,当涉及的房屋为军队经济适用房时,需要分清该军队经济适用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以何种方式购买。即:是以现金购买还是以一次性住房补贴挂账抵扣的方式购买。如果是以一次性住房补贴挂账抵扣的方式购买,还应当看结婚的时间是否在一次性住房补贴一方退休前,还是在退休后,再行决定具体诉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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