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张某某诉卡某某、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
2021年3月15日至3月21日期间,被告卡某某共计从原告张某某处购买96.2吨饲料,双方约定每吨饲料650元,货款共计62530元。2021年4月6日,被告卡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双方确认,被告卡某某尚欠原告饲料款55930元,被告承诺该款于2021年4月10日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原告张某某认为该债务系被告卡某某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卡某某的妻子祖某某也应具有偿还债务的责任。原告张某某多次向二被告催要货款未果。
一、被告卡某某欠原告张某某饲料款55930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卡某某对此也当庭予以认可,其应当向原告张某某承担付款责任。
二、案涉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案涉债务系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通过庭审查明,二被告均认可案涉欠条出具之时,被告祖某某也在现场,显然其对案涉债务及欠条内容应是知晓的,其庭审中辩称对此并不知情显然不符合常理。另外,被告祖某某也认可被告卡某某的经济来源就是做生意所得,且被告卡某某的收入也用于二被告的家庭共同支出当中的一部分。该债务虽然用于被告卡某某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被告祖某某也参与分享该经营收益,系被告卡某某为二被告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因此,被告卡某某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8.25元,减半收取599.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卡某某、祖某某负担,并与案款同时缴纳。
该欠款系被告卡某某与被告祖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被告祖某某在庭审中主张其没有在欠条上签字,且只知道被告卡某某与原告张某某之间的买卖关系,但并不知道细节,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承担赔偿义务。但庭审中两被告承认其家庭生活费用是共同支出的,故涉案债务应当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二被告应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因此,在今后代理案件过程中,遇到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应对该债务的形成时间、原因、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支出及配偶一方是否知晓等方面做出详尽的审查和分析,以便更加精准、合理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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