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张某夫妇参与唐某诉某铁路公司、某村委会、张某夫妇危险责任纠纷一审案
2020年6月23日下午15点左右,唐某与李某来到张某夫妇承租经营的、为柳河县某村所属的某垂钓园。唐某与李某向张某各交纳了100元购买了包夜垂钓服务,张某给唐某提供了鱼塘55号钓位,当晚21时左右唐某擅自离开钓位于堤坝另一侧,鱼竿触碰沈阳铁路某公司所属的高压线路后,导致当场身亡。
垂钓园属柳河县某村所有,张某只是承租该垂钓园经营垂钓服务。承租经营范围也仅限于鱼塘区域,而其堤坝则为村民通行及中国铁路沈阳某公司日常维护铁路运营的必经通道,一直为柳河县某村所有并管理。因此该堤坝并非张某独自使用支配领域,张某的安保义务也仅限于鱼塘垂钓区域,唐某所死亡之处也不属于张某安保义务的范围。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事故责任承担及责任比例划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之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是高压线电击致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的规定来看,该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中高度危险导致的无过错责任。无论高压线的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标准,均不是能成为高压线路所有权人的免除责任事由。何况该线路设置尚未达到应有标准,因此由中国铁路某公司承担主要责任于法有据。
对于被害人本人而言,其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平日乃至夜晚钓鱼期间,理应对周围的环境有所察觉判断。尤其是其近乎于垂直竖立鱼竿通过高压线的行为,可见其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才导致死亡的结果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因受害人自身对损害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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