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任某因借款合同纠纷,张某于2021年4月20日通过某某仲裁委员会网上平台(仲裁委员会通过互仲链网上办案系统平台),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通过该平台受理仲裁申请,后经过审理,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裁决:被申请人任某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张某支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72.7元。远在乌鲁木齐的任某并未按照裁决履行相应给付义务,经张某多次催要无果。
2022年1月24日下午5时许,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张某的代理律师向立案窗口递交了申请执行立案材料,工作人员立案同时将案件分配到执行法官处,执行法官与被申请人取得电话联系,宣读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任某表示可以进行执行调解处理。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任某于2022年1月25日支付欠款及利息,并承担此次强制执行的费用。
确认某某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某仲网立0006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强制执行。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某某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全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10325.57元(其中执行标的10271.57元、案件执行费54元);
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某某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3.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任某某相应价值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5号)第十四条也规定“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未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导致其未能参与仲裁,或者仲裁员根据仲裁法或仲裁规则的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仲裁庭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以及当事人约定的方式送达仲裁法律文书,当事人主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规定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可见,本规则适用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本案仲裁裁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人民法院被动审查的内容,并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的范畴。
仲裁与互联网结合,是顺应时代发展的选择。由于网上仲裁起步较晚,我国对网上仲裁的研究和实践相对较少,但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飞速发展刺激了我国近年来对网上仲裁的强烈需求。2015年10月,广州仲裁委员会陆续发布《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等网络仲裁规则,并就互联网金融仲裁进行了有积极意义的推进和探索。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构建了涵盖各审判领域、覆盖诉讼全流程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
互联网仲裁的最大特点就是便利快捷,程序简洁高效,而想要达成以上结果的前提在于纠纷简单明了,事实相对清楚、适用法律无争议。较为合适的适用场景是用于银行、保险、供应链金融等行业所产生的纠纷当中。银行业金融债权纠纷是全国民事诉讼领域最大的案件来源之一,围绕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互联网仲裁的批量化审判使得金融案件与互联网仲裁系统真正高效率对接,让人民群众感受更多便利,总体节省时间费用50%以上。
互联网仲裁又称网络仲裁,顾名思义就是将线下的仲裁搬到了线上进行,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等网络技术资源提供仲裁服务的网上争议解决方法,仲裁的全部或主要程序,包括立案、受理、审理到裁决、送达都在网上进行。
目前,银行业金融债权纠纷是民事诉讼领域最大的案件来源之一,银行业务所涉案件,大多具有同质化特点,特别是小额信贷类产品,证据要素更趋标准化,围绕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互联网仲裁平台的建设,实现了金融类案件的网络化、无纸化、批量化、智能化审判模式,从行业层面建立标准化的证据材料和数据规范,从最初借款合同发生,到借款人违约后提起仲裁,在自动取数、电子存证以及人工智能辅助下批量处理案件时,卷面工作尤其像“流水线”,减少一个动作,就是提高一步效率。互联网仲裁的批量化审判使得金融案件与互联网仲裁系统高效率对接,为金融纠纷整体“智治”夯实基础,让人民群众在诉讼活动中感受更多便利。
疫情当前,在线立案是刚需。互联网仲裁不同于传统线下仲裁,互联网仲裁全流程线上解决,电子数据全流程自己跑,互联网仲裁系统已达到将用户端、信息端与仲裁机构的实际审理系统平台有机融合,通过互联网平台赋能仲裁机构,最终实现网上受案、网上审理、网上结案的良好机制,从而使民商事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互联网+仲裁这一新业态形式充分展现出新时代现代化仲裁的专业、高效、经济优势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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