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屠某诉杨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案
杨某与屠某于2017年12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杨小某(2012年出生)由杨某抚养,屠某可以随时探望接走杨某。之后,杨小某随杨某到广州生活,并在广州就读。因杨某与屠某双方未能妥善协商与沟通,双方就探望孩子问题上产生矛盾。致使屠某因探望杨小某,到杨某的工厂和杨小某就读的学校进行吵闹,对杨小某的心理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杨某认为屠某的行为给杨小某的身心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遂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止屠某对杨小某的探视权至杨小某满18岁。屠某则认为杨某侵犯了其探视权,屠某委托我所律师应诉,并提起反诉,提出了具体的探视请求。
一、屠某不符合中止探视的条件
1、屠某在探望婚生子时,未作出不利于婚生子身心健康的行为。
屠某在探视时,从未做过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屠某提交的证据载明,在探视期间,她带孩子去图书馆、室外游戏、辅导孩子作业等,并无虐待或作出影响孩子成长的行为。
2、杨某拒绝屠某探望孩子,剥夺了屠某和婚生子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
不准屠某与孩子见面,侵犯了孩子和屠某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抚养孩子是双方的义务,不能因为夫妻双方有矛盾在彼此伤害的时候将孩子牵扯进来,孩子是无辜的,不能因为彼此不想相见就隔离孩子对一方的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杨某并无证据证明屠某作出了对孩子成长不利的相关行为。
二、屠某探视时间的确定
离婚协议约定,屠某可以随时探视孩子。自2020年9月孩子开学起,屠某就没有再见到过孩子,截止开庭已9个月了。即使是法庭认为需要中止,也已经中止9个月了,杨某要求中止至18岁,很明显是在为难孩子,为难一位母亲。请求法庭能理解一位妈妈对孩子的爱。孩子的成长需要父亲也需要母亲,一味地隔离妈妈的爱只会给孩子带来精神上的枷锁,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屠某要求在孩子上学期间,每周接走一次;每个寒、暑假期间带养一半的时间符合人之常情。
本案中,杨某与屠某离婚后仍当着孩子面争吵,在孩子面前相互诋毁。矛盾发生后不能积极面对和解决,杨某只想通过隔离和逃避的方法阻止屠某与孩子见面,这不仅会使两人的矛盾升级,更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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