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屈某某诉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案
原告屈某某与被告毛某某于2005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活长达15年,但彼此之间因为性格的差异,不能调和家庭矛盾,于2012年年底双方分房而睡。2018年9月14日屈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调解,于同年11月20日撤诉,撤诉后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屈某某又于2019年7月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湘1302民初383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了屈某某的诉讼请求,此后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毛某某依旧不照顾家庭,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双方协议离婚未果,屈某某又于2020年5月11日诉至法院。
律师作为原告屈某某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判决结果】 一、从双方的婚姻基础看,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2005年登记结婚,相互之间了解不够,仓促结婚,婚前感情基础弱。
二、从婚后感情看,双方当事人因性格不和、三观不一致,经常吵架,无法共同解决家庭问题,被告还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不照顾家庭,原告因此两次向法院起诉,第一次起诉经调解而撤诉,第二次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经过两次起诉后,被告毛某某依旧我行我素,没有任何改变,可见夫妻感情已经无法调和。
三、从原被告生活现状来看,原被告从2012年起开始分居,至今已经将近八年之久,双方感情已无任何和好的可能。
四、婚生女儿毛某嘉应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按时向原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毛某某对女儿并不关心,没有尽到父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了女儿受到更好的教育和成长,婚生女儿的抚养权应当交由原告屈某某。
2020年7月17日娄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1302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1、准许原告屈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2、婚生小孩毛某嘉由原告屈某某直接抚养,由被告毛某某每月负担1500元抚养费(自本判决作出之日起每六个月支付一次,限在每6个月的第一个月支付);3、位于娄底市娄星区某某小区的住房归原告屈某某所有,被告毛某某名下的存款13万元、被告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及被告毛某某所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归被告所有或享有,另由原告屈某某补偿原告毛某某10万元(该款项在本案判决生效后3个月支付)。
【裁判文书】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1302民初2012号]。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离婚纠纷,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证明屈某某和毛某某合法的夫妻关系,在离婚纠纷中还需要合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查明,对夫妻共同债务需加以了解,另外本案涉及到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需要考虑到最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从而来决定原被告双方谁来抚养孩子。
【结语和建议】 对于离婚纠纷,首先应当调和夫妻感情,尽量维护一个家庭的完整性,但如果一个家庭的结合无法促进两家人的生活,甚至给双方带来痛苦,也可以结束婚姻,解除一方或者双方的痛苦,给双方的美好生活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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