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姜某、王某诉姜某甲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案
2016年6月份起,被告姜某甲多次拖来几车红砖及其他杂物,倾倒在原告家门口,将原告出门的必经之路封堵,严重影响了原告一家的出行。近二年多时间内,原、被告为此事多次发生争吵,原告多次向村委会、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反映情况,经村委会、司法所、派出所(三次出警)多次协调,被告也曾几次将砖块搬走,但过不了多久,被告又将砖块等杂物堵在原告家门前。被告将砖块等杂物堆在原告家门口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的提出诉求,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立即将堆在原告家门口的砖块等杂物移走,并保持原告出行道路通畅。
一、本案事实清楚,被告用砖堵在原告家门口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正常通行权
从原告提供的派出所三份报警登记表、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和某镇司法所的证明材料可知,被告从2016年起,曾多次拖砖堵在原告家门口,严重影响了原告一家人的正常通行,经过某村委会和某镇司法所的调解,被告也曾将砖和杂物移开,但过不了多久,又拖来几车红砖将原告家门口堵住,直至原告起诉时,原告家门口仍处于被砖堵住的状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通行和生活质量。
二、被告所修建的杂屋系未经依法审批修建,属违章建筑,其权利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认为其堆放的砖块和杂物在自己的禾场内,未占用原告的禾场,未侵犯原告的权益与事实不符。根据《土地管理法》第第六十二条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被告的新扩建房系违章建筑,不是被告的合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若对其相关权利予以保护,无疑是变相地将该房屋的违章性在司法程序中予以合法化,变相地纵容违章建房行为。故被告称将砖块是堆放在其修建房屋的禾场内,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三、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物权,原告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被告长期将红砖堆放在原告家门口唯一通行的道路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物权使用权,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根据《物权法》第35条之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均规定了不动产权利人在对自己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动产行使权利的时候的克制义务,即不动产相邻人在对自己依法享有使用权的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的权利时,不得剥夺或妨碍其他相邻权人对其不动产依法享有的权利,这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民事法律领域的典型表现。
被告为一己之私,置两家几十年来的睦邻友好关系于不顾,将原告通行的通道堵塞。其行为不但有违邻里之间友好互助的原则,更是违反了法律、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
1.邻里发生纠纷后,需要先寻求第三方的帮助,如村委会、当地政府或选择向公安机关报警,这有利于确定邻里纠纷侵权的主体及事实。
2.律师介入后,一定要去现场调查取证。确认侵权是否存在,侵权产生的后果,相邻的范围、距离等。否则有可能会形成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相邻关系存在、但尚不能证明相邻损害发生的事实的结果或原告递交的证据得不出清楚明确的损害结论,只有主观推断,没有证据支持。
二、有关相邻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和原理
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原则是“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民法通则》及《物权法》规定的相邻关系,是以调整毗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利益为主,以谋求实现不动产经济利用的最大化为其制度目的。相邻权的保护并非针对不动产所有权本身,而是权利人对不动产的利用以及不动产功能的正常发挥。基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法律规定相邻各方有“限制权利的延伸”和“接受容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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