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吕某诉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案
吕某、曹某于2016年6月相识并自由恋爱,恋爱期间感情甜蜜,不顾家庭的反对,于2017年登记结婚,吕某于2018年婚生一子曹小某,婚生子一直由女方父母代为照顾。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吕某事业心比较强且事业发展顺利,于是便承担了家庭的大部分责任。曹某本身比吕某年龄小,对原生家庭依赖重,事业也没有起色,曹某的父母认为吕某太过强势经常干预二人的生活,最严重的一次发展到曹某的父亲对吕某大打出手,吕某报警,警察出警解决。以上种种造成吕某、曹某双方感情日益疏远,无法共同生活。
故原告吕某委托我所律师代理其提起诉讼,将被告曹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子曹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向曹小某每月按1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曹小某年满18周岁。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被告在立案的人民法院的辖区内居住,立案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019年6月17日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诉讼过程中,被告曹某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案系离婚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未成年子女曹小某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一、原被告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离婚的情形
原告向法院起诉后,经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在6个月以后,原被告持续分居的情况下,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应当判决准许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在2018年年底就已经分居,持续到第二次诉讼时,已分居满2年,所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离婚的条件。
二、婚生子曹小某应由原告抚养
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首先男女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根据男女双方的综合条件来进行判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中婚生子曹小某在原告起诉离婚时不满2周岁,且原被告分居后,婚生子一直由原告抚养照顾,所以应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一、准许原告吕某和被告曹某离婚;
二、婚生子曹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曹某每月支付婚生子曹小某抚养费1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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