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2日,姚某在李某家中聚餐,约晚上9时左右,已饮酒的姚某驾驶湘UT56XX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搭乘一起聚餐的李某及其他三人由保靖县毛沟镇永和村驶往某某县城。
车辆行驶一段路后,坐在后座的李某向姚某提出驾驶车辆的要求,姚某将车让给已饮酒的李某驾驶,姚某转入后座。
姚某与简某系夫妻关系,湘UT56XX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登记在简某名下。
李某继续驾驶由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超市路段沿某某线驶往某某县城。21时44分,该车行至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进镇加油站一弯道路段,在超越同向行驶的轻型普通货车时,将对面来车已处于静止状态由何某驾驶的湘UW53XX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了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本案死者何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救治无效死亡。
驾驶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弯道路段不得超车的情形下盲目超车,且车速过快超速行驶,碰撞对面处于静止状态的来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根据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驾驶人李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2、驾驶人何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向某等五人系死者何某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李某、姚某、简某、某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医疗费、停尸服务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23279.43元;某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强制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姚某、简某、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姚某、简某承担责任的比例为多少,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金额是多少。
本案中李某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驾驶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弯道路段不得超车的情形下盲目超车,且车速过快超速行驶,碰撞对面处于静止状态的来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根据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驾驶人李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2、驾驶人何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本案中姚某、简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肇事车辆湘UT56XX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登记在简某名下。简某与姚某系夫妻关系,姚某在笔录中也讲了,见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9年6月18日姚某的询问笔录中,问?你说一下湘UT56XX小客车的使用情况。答:平时这辆车都是我在开,平时管理是我妻子简某在管理,平时这辆车一般不借,那天是李某第一回开这辆车就出事了。那么该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就是姚某、简某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在本案中姚某和李某在家中聚餐一起喝酒,从下午5点多开始一直持续到晚上8点左右,期间互相敬酒,所以他对李某是否喝酒是知情的,其明知李某已经喝酒,姚某也喝酒的情况下,还驾驶车辆,并且姚某行驶一段路后将车给李某驾驶,导致本案的发生,其具有严重过错,姚某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简某系肇事车辆车主,与姚某系夫妻关系,简某将车辆交由姚某驾驶,后姚某饮酒后驾驶该车,间接导致本案事故发生。因机动车是高危的交通工具,简某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将车辆交由姚某驾驶,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某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湘UT56XX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有效期止2020年3月10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故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向某等五人诉讼请求中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因死者何某系某某县某某学校教师,属城镇居民,按照湖南省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698元的标准计算20年,其死亡赔偿金应为733960元;2、医疗费:依照向某等五人提交的医疗费票据,死者何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抢救中医疗费支出为5877.43元;3、丧葬服务费:共计1900元,姚某、李某、简某、保险公司均无异议,且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被抚养人生活费:因被抚养人(死者何某父、母)系农村居民,均已年满75周岁,按2018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12721元的标准计算5年。同时,何某另有兄妹四人,故死者何某应承担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2721元×5年×2人÷5=25442元;5、财产损失:死者何某生前在本次事故中所乘摩托车,向某等五人提供有购车发票,发票金额为6100元。因该车辆在事故发生前死者何某已使用三年,庭审中向某等五人提出应按3000元计算,姚某、李某、简某、保险公司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向某等五人诉称的财产损失认定为3000元。6、精神抚慰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酌情认定为人民币5万元。向某等五人以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20179.43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向某等五人的以上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姚某、简某、李某分别依照其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四人具体责任限额认定如下:1、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及死者抢救中支出的医疗费5877.43元,共计人民币115877.43元;2、李某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碰撞处于静止状态的摩托车驾驶人何某,是导致何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其过错行为与何某的死亡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本案60%的赔偿责任,赔偿向某等五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22581.2元;
3、姚某在饮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在乘车人李某要求驾驶该机动车后,姚某在明知李某已饮酒仍将车辆交由李某驾驶,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何某的死亡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本案30%的赔偿责任,赔偿向某等五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11290.6元。庭审中姚某辩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事故发生后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自己无需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对事故过程中肇事双方是否存在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事实及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何某这一死亡结果是否存在有过错的侵权行为,及侵权行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责任比例的划分,只能由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判定。故对姚某该答辩理由不予支持。4、简某系肇事车辆车主,与姚某系夫妻关系,简某将车辆交由姚某驾驶,后姚某饮酒后驾驶该车,间接导致本案事故发生。因机动车是高危的交通工具,简某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将车辆交由姚某驾驶,因承担本案10%的赔偿责任,赔偿向某等五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0430.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姚某在饮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在乘车人李某要求驾驶该机动车后,姚某在明知李某已饮酒仍将车辆交由李某驾驶,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何某的死亡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本案30%的赔偿责任。
二、车主简某在本案中是否需要赔偿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简某系肇事车辆车主,与姚某系夫妻关系,简某将车辆交由姚某驾驶,后姚某饮酒后驾驶该车,间接导致本案事故发生。因机动车是高危的交通工具,简某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将车辆交由姚某驾驶,应承担本案10%的赔偿责任。
三、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湘UT56XX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有效期止2020年3月10日。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强制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生活中,大家都会参加聚餐、聚会等一些活动,在活动中如果饮酒,建议大家饮酒后不驾车,驾车的情况下不饮酒,安全第一。
同时作为车辆所有人,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一定要注意管理好自己的车辆,在遇到他人借车的情况下,一定要认真的审查。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车辆的安全性能,是否存在缺陷,及时对车辆进行年检及保养;二、借车人是否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三、借车人是否有饮酒、吸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有疾病等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作为车主如果尽到上述列举的义务,就能降低自己出借车辆带来的风险。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本文转载文章为非营利目的,仅为学习需要。如有侵权,烦请联系(xdfz2351w@qq.com)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