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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九名股东诉某工程公司撤销公司股东会决议一审、二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6460

律师代理九名股东诉某工程公司撤销公司股东会决议一审、二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九名股东诉某工程公司撤销公司股东会决议一审、二审案

LC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C公司)成立于2003年。2008年股东变更为彭某、刘某某等九名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九名股东)。

2012年12月16日,甲公司与九名股东签订协议书,经股权转让后,甲公司持有LC公司51%的法人股,成为LC公司的大股东。2013年8月12日,经股东会决议,九名股东向甲公司分别转让了相应股权,甲公司成为LC公司的正式法人股东。同时LC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即2013年章程。

为平衡股东利益,经股东会决议对LC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也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016年10月31日,由甲公司单方召集九名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一、选举产生LC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和监事会监事;二、重新整理LC公司历年来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各种版本的公司章程,确认其中有效修改内容,剔除无效修改内容,重新拟定新的合法的公司章程;三、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对LC公司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四、决定公司管理人员将现有印章、证照、合同等公司资料移交给新的法定代表人统一保管,拒绝移交的印章及证照一律作废,由新的法定代表人启用新的公司印章及证照。

会议经表决,代表49%的九名股东对上述四项议案均投反对票。根据章程规定,未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能不能形成决议。但甲公司单方面认定上述四项议案有效,强行作出“决议”,宣布“通过”决议。    

随后,甲公司推举的“新董事长”通知包括九名股东中原推选的两名董事召开董事会。

九名股东就此向律师寻求帮助。接受委托后,律师认为,第一,该股东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的意思规则,应当通过诉讼撤销。遂以决议违反公司章程为由诉请法院对该股东会决议予以撤销。第二,对所谓的新董事长通知参加董事会,不予理睬。否则,会被认为在行为上同意了决议。

【代理意见】
律师作为原告九名股东的代理人,就本案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各自持有的股权(表决权)进行表决。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甲公司提议并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四项股东会决议,代表49%股权(表决权)的九名自然人均投反对票,并在甲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上拒绝签字。按照公司法和LC公司章程,决议无效,应当予以撤销。

(一)重新确认新的LC公司章程。其实质是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LC公司2013年章程第十七条和2015年修改后的章程第十七条均规定“股东会对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未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修改章程,既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也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新一届董事、监事的选举产生事项,根据LC公司章程规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也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九名自然人股东投反对票的情况下,甲公司单独表决通过股东会决议;显然不符合章程规定。同时,对委托外部审计财务状况事项和移交公司印章、证照、合同资料等事项作出股东会决议,也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甲公司作为LC公司的股东,在未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情况下,就上述事项强行作出决议,并单方面宣布通过,显然违反了LC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LC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并存备于公司登记机关,对LC公司和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遵守公司法和相关行政法规,并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表决。

甲公司在未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情况下,即作出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请求法庭支持九名原告股东的诉讼请求,依法撤销LC公司2016年10月31日股东会决议。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LC公司2016年10月31日股东会决议。甲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一、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6)皖188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

二、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8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随意违反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和其他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通过律师帮助小股东充分利用章程,依法维权,限制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维护了自身合法利益。在如何切实有效维护小股东利益问题上,通过本案可以得到一些启示和帮助。

一是要重视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系公司全体股东一致的意思表示,规定了公司名称、议事规则、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对股东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在维护公司和股东权利,平衡股东之间利益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是公司、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权利保障和义务遵循的基石。

二是权利的行使要及时。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如果决议作出后超过60日不通过法院撤销的,则决议生效。同时,必须注意到,如果事后以行为或意思表示同意决议的,决议生效。

【结语和建议】
公司股东如何维权,重在章程。律师建议在公司章程制定、修改过程中,不同公司要根据具体情况,充分体现股东意思自治,不要图方便搞千篇一律的模板式章程。在章程中设置诸如股东表决权约束、股东僵局退出机制等实操性强的内容,将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和股东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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