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公司承包某项目,并挂靠在甲公司名下。2017年8月17日,丙公司以该项目委托人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提供混凝土。后由于乙公司提供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对付款金额存在争议,遂乙公司将丙公司与甲公司起诉至法院。后撤诉,仅起诉甲公司,丙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进入该诉讼,并对乙公司提供的案涉混凝土质量进行举证。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对案涉混凝土质量进行审理,法院仅判决由甲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一、一审裁定认定《商砼购销合同书》当事人系乙公司与甲公司而非丙,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根据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商砼购销合同书》、结算单可知,乙公司系与丙签订了《商砼购销合同书》,并与丙进行了相关结算。故一审裁定认定案涉合同系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系事实认定错误。
二、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所提诉讼请求并未实质审理
2019年8月22日,项目4-1#钻孔桩完成混凝土(系乙公司供应)灌注后,上诉人应项目部要求进行两次超声波检测,检测结果均显示有一处10×5cm的泥块痕迹,须进行破桩分析超声波异常具体原因。经分析认为是“搅拌站后台上料不慎带入泥块,搅拌入混凝土内,导致桩基超声波异常”,给上诉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项目6-2#T梁于2019年9月24日施工时,混凝土(系乙公司供应)开盘时就出现异常:混凝土基本不流动,须用振动棒振捣才能入模,导致天泵堵管,问题出现后及时停止施工并组织工人拆模,但用人工及冲击钻已无法清除模内混凝。系由于水泥质量不稳定造成的6-2#T梁报废。从2019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停工整一个月,造成上诉人巨大经济损失。
基于以上事实,一审中,上诉人提出如下反诉请求:“判令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双方签订的《商砼购销合同书》;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赔偿款,数额暂定为891880元(大写:捌拾玖万壹仟捌佰捌拾圆整),并以8918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一审法院对以上事实及上诉人所提诉讼请求均未进行审理,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条文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但是属于特殊的无权代理。其特殊性在于,虽然是无权代理,但是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法律为什么要单独保护这一种无权代理呢?这是因为表见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但是基于权利外观,善意相对人足以相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并且尽到了交易上合理的注意义务,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规定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该无权代理行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果。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因此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构成表见代理:一、代理人须为无权代理,也就是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行为;二、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一是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二是相对人对行为人有代理权建立了信赖;三、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四、相对人对此为善意且无过失。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表见代理的情形有以下几种:第一,被代理人曾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但事实上并没有对他人进行授权,而第三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第二,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但是没有收回委托授权书,相对人对持有代理证书的行为人产生了合理信赖;第三,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合理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委托授权书,导致相对人不知道代理关系已经终止;第四,行为人的外观表象足以让第三人认为其有代理权。
一、表见代理的常见形态。当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被理人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印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范围有限制,但相对人不知情、无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知道但是不作否认表示等情况均是典型的表见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就是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人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在被代理人承担有效代理行为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表见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到的损失。
三、表见代理本质上也属于无权代理,如果相对人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主张表见代理行为为无权代理而行使撤销权的,被代理人不得主张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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