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某汽车销售公司与政府生态环境局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案
2020年10月26日,武汉市武大园一路附近绿化带发生林木死亡、土壤污染事件。2020年11月5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和水务湖泊局就上述污染事件对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展开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汇报至武汉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12月27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启动索赔。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与某公司共同委托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对受废水污染绿化带进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经鉴定某公司排污行为造成110平方米的绿化带表层土壤污染、约20平方米的绿化植被灌木红叶石楠受损。经评估,该污染事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7.792万。2020年12月31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与某公司开展磋商会议并就某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事宜达成一致。
2.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中,赔偿义务人如何承担相关责任?
二、依法拟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方案。律师团队根据鉴定评估情况及某公司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成果,依照《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拟定磋商方案。本案造成环境污染数额为7.792万元,由于某公司自行进行了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污染已经得到治理,不存在污染扩大风险,因此除去某公司已经支付的检测费用、污染清理和苗木种植费用等,最终合理确定某公司需承担3.792万元的赔偿责任。
三、合规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会议。律师团队负责了本案磋商会议的相关工作,与多方沟通确保包括赔偿权利人、鉴定人、赔偿义务人在内的案件相关方均出席会议,邀请了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规划局、湖北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园林和林业局参与磋商会议并发表意见。律师团队完成了会议前法律文件的准备工作、会场秩序维护工作、会议记录工作,组织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签订损害事实确认书,并将会议所有材料归档。在律师的协调下,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磋商,赔偿权利人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和赔偿义务人某公司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一、企业主动担责,修复效果好。事发后,赔偿义务人某公司积极进行修复工作,委托某园林公司对土壤污染进行修复,并重新种植植被,污染土壤得以及时修复,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推动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简化评估流程,磋商成本低。本案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且污染物来源及性质明确、数量较少,受损环境已修复,因此通过简易程序形成专家评估意见,确保损害赔偿双方在较短时间内达成共识。作为武汉市首例经简易评估程序认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破解了生态损害赔偿案件推进中鉴定评估时间周期长、成本费用高的难题,有效提高了磋商效率和修复效益,为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经验。
三、部门有效联动,办案效率高。本案中各有关部门行政工作效率高,工作衔接有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和水务湖泊局在接到投诉后,迅速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将线索报至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线索后迅速开展赔偿磋商工作,赔偿双方进行了有效沟通并签订赔偿协议。本案件在提高办案效率,节约执法成本方面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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