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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陈甲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辩护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11110

律师受委托为陈甲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辩护案

【案情简介】
律师受委托为陈甲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辩护案

自2020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陈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无任何资质和手续的情况下,从被告人朱某某手中购买无线电广播电台(以下简称“黑广播”),随后在合肥市瑶海区等地伙同被告人陈乙架设“黑广播”,用于播放药品广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12月23日,被告人陈甲冒用他人身份,租赁合肥市瑶海区某小区某栋某室房间,后伙同被告人陈乙在房间内架设一台“黑广播”,用于播放药品广告,2021年3月24日,公安民警查获该“黑广播”。经安徽省无线电监测站检测,该“黑广播”输出功率为932W,频率为93.985MHz。

(二)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陈甲冒用他人身份,租赁合肥市新站区某小区某栋某室房间,随后在房间内架设一台“黑广播”,用于播放药品广告,2021年3月11日,公安民警查获该“黑广播”。经安徽省无线电监测站检测,该“黑广播”输出功率为900W,频率为101.568MHz。

(三)2021年4月26日,被告人陈甲伙同被告人陈乙在合肥市蜀山区某小区某栋顶楼天台架设一台“黑广播”设备(无法鉴定),用于播放药品广告。当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该小区门口将被告人陈甲、陈乙抓获,并从被告人陈甲处查获“黑广播”设备15台(其中大功率“黑广播”2部、某小区处1部、车上12部)、冒用的身份证等物品。

被告人陈甲认罪认罚。

【代理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给予陈甲两年六个月至三年的量刑建议,陈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陈甲近亲属才委托律师辩护。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8条规定,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属于“情节严重”情形,最高刑期为三年,辩护人基于独立辩护原则,认为量刑建议刑期过重,向检察院和法院提出“顶格量刑”不符合认罪认罚刑事政策,应当从宽量刑,要求调整量刑的辩护意见。

1、本案属于应当从宽情形,但没有从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认罪认罚指导意见》”规定,“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本案不同于暴力犯罪,没有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犯罪手段隐蔽,不属于“不予从宽”的情形,是应当从宽。

2、量刑建议应当体现从宽的幅度。《认罪认罚指导意见》规定:“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案涉罪名属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基准刑一般为2年以下或1年以下,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之后,量刑不应高于2年。

3、已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不影响“认罪”的认定。本案陈甲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虽然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了异议,但不影响“认罪”的认定,法律并不要求对所有事实“全盘接受”才能认罪认罚。陈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说明其愿意认罪,愿意认可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检察院对其作认罪认罚,就应从宽量刑。

辩护人另提出陈甲具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

1、部分犯罪事实未遂。陈甲伙同陈乙在合肥市蜀山区某小区1栋实施共同犯罪中,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陈甲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主动认罪认罚。陈甲在侦查阶段就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表达愿意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也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从轻从宽处罚。庭审中,陈甲全明确接受了指控事实。

3、陈甲系初犯,未造成社会后果。量刑应与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相一致。本案侵犯的是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并无受害人,无人身危险性。架设“黑广播”播放的广告,也并非违法广告。

4、陈甲一贯表现较好,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陈甲在案发前一贯表现较好,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5、刑罚应坚持罪责刑相一致原则。辩护人通过检索类案判决发现,案涉罪名一般判决1年以下,少数判决1年至2年,极少有判决2年以上的。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甲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陈乙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非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用于播放药品广告,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甲伙同被告人陈乙在合肥市蜀山区某小区1栋实施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共同犯罪中,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甲提起犯意,擅自购买并私自架设无线电广播电台,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乙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甲、陈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甲、陈乙系初犯,又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甲、陈乙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案例评析】
一、犯罪嫌疑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予以否认,是否影响检察院作“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指导意见》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本案中陈甲因为对犯罪地点的认识错误,导致其供述时对部分犯罪事实的细节提出异议,但这并不影响“认罪”的认定,更何况陈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说明其实质上是认可指控的犯罪事实。

二、“顶格量刑”是否符合认罪认罚的立法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本案陈甲属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应当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

【结语和建议】
本案之所以能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主要取决于辩护律师深入研习法律和司法解释,吃透“认罪认罚”刑罚精神,对“认罪”的准确认定以及“从宽”的准确把握,直接关系到“认罪认罚制度”的贯彻落实。

辩护人积极与检察官、法官的充分沟通至关重要。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陈甲认罪不彻底,遂提出了较高量刑建议。后经过辩护人与检察官的多轮次沟通,庭审不再坚持量刑建议。建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在案发后应尽早委托辩护律师,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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