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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贺某某进行辩护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10790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贺某某进行辩护案

【案情简介】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贺某某进行辩护案

贺某某在赌场内推牌九赌博时输掉约40万。贺某某听说该赌场有人在赌钱时玩假,便要求赌场老板盛某、芦某赔偿其损失,盛某、芦某答应会把玩假的人找出来交给贺某某。赌场老板芦某将参赌人员夏某、徐某、宇某约至某咖啡店门口后打电话给被告人贺某某。被告人贺某某接到电话后邀集了被告人程某、蔡某等人与被告人赵某等人汇合,将被害人强行拉到车中。

被告人蔡某、蒋某在途中殴打了被害人徐某。被告人赵某拿出砍刀欲砍被害人,被告人贺某某将其拦住。在被告人贺某某住所,被告人盛某、赵某再次对被害人夏某、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盛某逼迫夏某、徐某两人赔偿贺某某赌博时输的40余万。夏某、徐某称没有钱偿还,被告人贺某某便提出将夏某的轿车抵押赔偿,并最终获得抵押款10万元。同时,被告人贺某某要求被告人程某、蔡某将从被害人车内搜出两万多元现金及行驶证还给了被害人。

车辆被抵押后,被告人蒋某、蔡某等将被害人夏某、徐某、宇某带到宾馆进行看管,被害人趁机逃离后报警。被告人贺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贺某某的亲属偿还了被害人夏某的抵押借款并赔偿了利息、医药费等损失。经含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夏某右侧颈部表皮划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暴力、胁迫方式劫取他人10万元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盛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1.从主观层面看

(1)被告人贺某某向被害人要钱事出有因,其犯罪动机是为了要回被骗的赌资;(2)被告人贺某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从被害人夏某车上找到的2万元左右现金,被告人贺某某并没有非法占有,而是直接还给了被害人,足以体现被告人贺某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2.从客观层面上看

(1)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对象是特定的,被告人贺某某针对的犯罪对象是赌博玩假骗自己钱的夏某、徐某、宇某,其与被害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证人张某、李某、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告人贺某某当天输了至少四十几万元,其中被害人夏某、徐某、宇某至少赢了被告人贺某某十几万元。证人陈某、李某、芦某的证言与被告人贺某某、盛某的供述以及被害人徐某的陈述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害人夏某、徐某、宇某在赌博中玩假。(2)被告人贺某某的暴力程度较轻。被告人贺某某等人在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虽然殴打过被害人夏某、徐某,但是不同于抢劫罪的严重暴力性,仅致被害人夏某右侧颈部有两处划伤,系轻微伤。被告人赵某拿刀欲砍受害人,被告人贺某某及时制止了。

3.被告人贺某某与同案其他被告人罪名认定不同,有失公平。同案其他被告人无论是主观方面还是实施的客观行为,均与被告人贺某某相同,区别仅在于被告人贺某某获取了被害人夏某车辆抵押借款的10万元现金,但是犯罪定性方面有天壤之别,有失公平。综上所述,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二、被告人贺某某具有以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贺某某的主观恶意较小、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贺某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在犯罪过程中仅采取了轻微暴力行为,并且阻止了同案被告人赵诗云的伤害行为。

2.被告人贺某某有坦白情节。

3.被告人贺某某家属在案发后已经代被害人夏某归还了抵押借款的10万元,并向其支付借款的利息以及医疗费7000元。

4.被告人贺某某系初次犯罪,以前并无犯罪记录,认罪态度良好。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贺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三、被告人蔡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四、被告人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五、被告人盛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六、被告人程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七、被告人蔡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为索取非法债务,伙同被告人赵某等人共同拘禁三受害人,并有殴打等情节,其行为均触犯刑律,共同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在案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抢劫罪,证据不足,罪名不当,应变更为非法拘禁罪,指控被告人赵某等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一、本案定性的争议,经查:

(一)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具体到本案,就是被告人贺某某抢回的数额是否就是其所输的赌资数额,或者说,三名被害人究竟赢了被告人贺某某多少赌资。受害人陈述自己赢钱的数额,前后不一。被告人的相关供述及证人相关证言,也难以认定受害人赢了多少钱。因此,现有的证据,不能确定被告人贺某某索要的10万元是否超过其所输给三受害人的赌资,从而认定被告人贺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的主观目的。

(二)被告人贺某某听说受害人赌博玩假,首先要求开设赌场的盛某、芦某将牌九牌送来检查,发现牌上有划痕,遂要求俩人赔偿,后芦某将三被害人交由被告人贺某某处理。被告人贺某某认为受害人赌博玩假致其损失,要受害人赔偿损失,而采取非法扣押、拘禁手段,迫使受害人抵押汽车借款10万归还自己。其对将从受害人车上找到的2万多元现金并未占有而是归还被害人。被告人主观上以索取所输赌资为目的,不具有抢劫三名被害人钱财的真实意图,同时,被告人主观上认为自己只是让三名被害人赔偿其损失,不是抢劫行为,未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意义及性质。再者,同案其他六名被告人供述为帮忙索要赌债,也证明了被告人贺某某不具有抢劫的主观故意,故应在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被告人贺某某犯罪行为的性质。

(三)同案其他六名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帮助被告人贺某某索要赌资,客观行上实施拘禁他人的行为,均与被告人贺某某主客因素相同,构成共同犯罪,区别在于被告人贺某某获取了被害人的车辆抵押款的10万元现金,全案定性不一致,对被告人贺某某定抢劫罪,显得刑罚失衡。基于上述理由,应认定被告人贺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贺某某及辩护人关于本案定性的意见,予以采纳。

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贺某某具有坦白、归还抵押借款、利息、医疗费和初犯、认罪等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信。

三、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贺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相符合,不予采纳。七被告人非法拘禁三受害人,并有殴打。罚跪等情节,依法应从处罚;被告人贺某某、赵某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程某、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等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程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认定被告人贺某某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关键在于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以及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两者缺一不可。被告人贺某某实施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与抢劫罪相似,但是由于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应当认定其构成抢劫罪。

【结语和建议】
刑事案件应当根据犯罪构成的要件,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罪名的认定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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