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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涉嫌强奸罪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进行辩护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14040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强奸罪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进行辩护案

【案情简介】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强奸罪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进行辩护案

赵某某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2020年9月自老家前往某市学习美发。在学校附近的公园结识被害人,被害人同学马某某在初次见面时谎称被害人十六岁,后赵某某与被害人确定恋爱关系。不久,被害人告知唐某某自己读初二,今年十四岁。后二人在被害人家中自愿发生性行为,赵某某留宿至第二天上午7时许。发生关系后二人经常在微信聊天中发送不雅照片及视频。被害人父亲通过聊天记录知晓二人发生性行为遂报案称被害人被强奸。经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赵某某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逮捕,直至审查起诉。在侦查阶段,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已对赵某某进行谅解,并接受了赵某某家属代为赔偿的经济损失;在审查起诉阶段,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当地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并出具了社会危险性评估方案。此后在辩护律师协助下,监护人出具监护计划、当地公益机构出具帮教计划。后该案移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南岗区人民检察院综合考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态度等全案因素,采纳监护人计划、公益组织帮教计划以及律师辩护意见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确立八个月的考验期。

【代理意见】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赵某某虽实施了奸淫幼女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本身系未成年人、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以及法定代理人谅解。其监护人和社会公益组织已出具了切实可行的帮教计划。综上,赵某某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并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

一、本案被害人及其同学有谎报年龄的行为

被害人的同学马某某,在三人最初相识时,告知赵某某被害人年龄是十六岁。虽然被害人本人后期告知过赵某某自己十四岁读初中二年级,但具体是否已满十四周岁并未明确。赵某某因被害人年龄小而提出分手,后被害人主动找到赵某某,二人又和好,而后发生性行为。可见,赵某某并未明确知道被害人是幼女,公安机关也仅是推定其应当知道被害人是幼女。检察院认为被害人对性行为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赵某某的主观恶性不大。

二、双方在发生性行为后,在聊天过程中发生多次发送不雅照片、视频

二人发生性行为后通过社交软件多次发送不雅照片、视频,上述行为可以认定,奸淫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不大,属于未造成严重后果。

三、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在侦查阶段已出具谅解书

赵某某的监护人已在侦查阶段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出具了谅解书并要求对赵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四、检察院委托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并对赵某某进行了社会危险性评估

因赵某某经常居住地不在本市,结合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具体要求。辩护人协调检察院与赵某某经常居住地司法局进行对接,对赵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和社会危险性评估,其结果为赵某某在校读书期间,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一般,没有欺凌同学的现象,也没有早恋现象,没有不良嗜好。赵某某为家中独子,是完整家庭,父母没有宠惯孩子的现象,赵某某本人也不娇生惯养。在初中毕业后,父母将赵某某送至本市学习美发。在村里赵某某比较老实忠厚,没有犯罪前科记录,从小没有打仗骂人小偷小摸等习惯。综上评定,赵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五、社会公益组织出具了社会帮教计划书,并指派专人负责对赵某某实施帮教计划

近年来,检察院未检工作提出要改变传统模式中羁押—定罪起诉—用刑罚的矫治手段,运用法律、心理、社会、教育等手段,创建多元化、社会化的未成年人犯罪矫治和预防机制。具体要求:一是创建社会志愿者参与案中帮教制度,改变以往办案过程中单纯依靠检察官帮教的做法,在办案过程中,依托社会志愿者,开展心理辅导和法制教育。二是试行附条件不起诉.改变以往单纯作出诉或不诉决定的做法,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涉罪未成年人,设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考验期,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帮教,期满后视悔改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本案中,检察院与辩护律师共同采取了上述措施,由辩护律师去往当地寻找适合并乐意尽责帮教赵某某的公益组织。最终找到了一家在当地成立八年,开展志愿服务1400余次,多次荣誉“最美志愿者”“全省优秀志愿服务团队”,在当地具有影响力的公益组织。

该公益机构具体措施如下:①采取采取“二对一”结对形式,在公益机构党支部内选择先进共产党员作为其帮教结对人,在整个帮教期间内,负责观察赵某某思想动态,引导其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投身公益服务。②带领赵某某定期(每月至少两次)参加公益服务,其他义工在服务中言传身教、以身作则,展现乐于助人、无私奉献、友爱团结互助的志愿精神来为赵某某树立正确的榜样。③充分发挥赵某某个人特长,助力其学有所成,未来能找到心仪的工作,在社会立足。赵某某热爱美发行业,在本市学习美发期间认真刻苦,成绩优秀。未来,赵某某希望成名一名优秀的发型设计师。公益机构下属理发服务队,正是赵某某提供公益服务的好平台。既树立了赵某某的自信,展示了个人的特长,又为他人提供了帮助,两者相结合有利于其长期坚持公益服务。④带领赵某某参与团建活动,通过与其他义工间的交流互动,能使赵某某克服性格内向,不爱与人交流的缺点。⑥带领赵某某与弱势群体深入交流,希望能够为其开阔视野,珍惜当下的自由及美好生活。公益服务可以看到人生百态,赵某某在此过程中可不断思考、不断反省、不断总结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珍惜来之不易的自由和美好生活,也促使其能够敬畏法律,主动远离犯罪。⑦公益机构对赵某某的犯罪事实仅于队长及帮教结对人知悉,对其他任何人予以保密。在公益服务、团建活动中的表现真实记录、定期评估,将结果反馈至检察院及监护人处,便于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监护人出具监护计划,严格落实监护职责

赵某某作为未成年人,控制能力弱、法律意识淡薄、性教育缺失。监护人放任其独自本市学习美发,面对外界诱导,不能明辨是非,不自觉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监护人在本案发生后非常后悔,在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法律教育、性教育、纠正不良行为,使其真诚悔过、认真改造,远离犯罪。思想教育方面,监护人将始终陪伴在其身边,在成年之前不放任自己独自在外。将时时对其进行思想教育,观察行为举止,是否存在不良思想的苗头,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纠正。法律教育方面,监护人将与赵某某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次犯罪,系赵某某对法律缺少了解,仅以对方自愿,不存在强迫行为就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性教育方面,赵某某涉嫌未成年人性犯罪,赵某某和被害人两名未成年人对性的不当行为,是两个家庭性教育的缺失导致的。作为监护人,未来要对赵某某在对待性的观念上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引导。性行为不可耻,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但应当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和合适的对象。被害人作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身体发育尚未成熟,过早进行性行为会对其人身造成侵害。我们也会不断提升赵某某的思想道德水平,正确对待性行为。加强沟通交流,做孩子的朋友。监护人学历低,读书少,多年来的生活重心都放在干活挣钱,改善物质生活方面,忽视了和赵某某的沟通,不知不觉,孩子已经长大了。监护人未来将更加关注孩子的心理,帮助他真诚悔过,放下思想包袱,自信、勇敢的重新回归校园,回归社会。协助司法机关、公益机构落实帮教工作。监护人将认真落实司法机关、公益机构对赵某某的帮教工作,积极投身公益服务,也将如实记录赵某某的现实表现,做好反馈工作。

综上,赵某某能够满足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首先是基于案情;其次是检察院、司法局对赵某某的社会调查以及社会危险性评估报告;再次是公益机构、监护人的帮教计划。辩护律师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就是在正确研判案情的基础上,按照辩护方案积极促成几方共同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最终全部落实到位,附条件不起诉的结果亦是如期而至。

【判决结果】
检察院决定对赵某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八个月,从2021年1月5日至2021年9月5日止。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其父母系及某某公益机构均出具帮教计划书,赵某某经常居住地司法局作出同意对赵某某实施社区矫正教育的决定,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得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等情节,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并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八个月,从2021年1月5日至2021年9月5日止。

案例评析】
本案重难点在于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的帮教组织以及帮教计划的落实。在考验期内,必须有适合且尽责的组织能够积极认真的实施帮教计划,确保纠正未成年人的思想及行为,让他们从“飘到哪里算哪里的蒲公英”变成“朝着太阳生长的向日葵”。

【结语和建议】
未成年人的辩护工作总是充满惋惜又带着生生不息的希望。对待上述案件,首先,结合案情查清发生性行为的原因和经过;其次,调查未成年人犯罪成因,是否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等;再次,帮教机构的选择、帮教计划的提出和落实、和检察院的沟通反馈直至最后的综合评定是否作出不起诉。近一年的长期过程,辩护律师在帮教考验期内依然要关注和帮助未成年人,尽力挽救,促使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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