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某上市公司联合其控股股东及其他投资方共同收购某目标公司控股权项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案
一、收购主体: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上市公司”),系一家中国A股上市公司。
二、收购标的:德国某目标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75.1%股权。
三、交易金额:约1.00亿欧元。
四、资金来源:通过换汇、银行保函和内保外贷等多种方式向德国SPV公司提供股东贷款,用于支付本次交易对价。
五、交易方式及架构:某上市公司联合其控股股东以及其关联方公司(以下简称“关联方公司”)收购目标公司 71.5%的股权。整体交易策略为: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国SPV,再由中国SPV以100%股东身份设立德国SPV,由德国SPV收购目标公司控股权,再在合适时机整体注入至某上市公司。
具体步骤为:(一)某上市公司、其控股股东以及其关联方公司分别出资11万元占比11%、76万元占比76%、13万元占比13%,共出资100万元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国SPV;(二)由中国SPV公司以100%股东身份设立德国SPV。买方签约主体为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卖方签约主体为德国某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旗下管理基金(包括目标公司管理层持股公司)。签约双方约定待收购主体德国SPV公司成立后,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签署的相关协议及其权利义务将全部转移给德国SPV,由其收购目标公司75.1%股权。待本次并购正式交割完成后30个月内再由某上市公司收购目标公司剩余24.9%股权(后续收购安排)。
二、为了缩短时间及破解证监会的监管困难,本次交易由某上市公司在中国境内成立中国SPV公司,并在德国设立德国SPV公司。本次中国SPV公司各股东按照各自在中国SPV中的出资比例通过换汇、银行保函和内保外贷等多种方式向德国SPV公司提供股东贷款,用于支付本次交易对价。
三、实施分期并购策略,有利于收购后整合。考虑到很多跨境并购后管理和文化整合失败的案例,本次交易中,某上市公司采取分期收购目标公司的策略。一方面有利于控股股东和其他跟投者进行投资风险控制,另一方面便于解决收购后管理和文化方面的整合问题。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本次投资涉及到履行湖南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程序及湖南省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程序。
根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规定,境内投资主体获得对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后,根据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外管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取消了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核准,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外汇管理部门通过银行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据此,本次收购需向有关银行办理外汇登记。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根据上述规定,本所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上市监管机构、反垄断部门的审查及商务部门、发改部门、外管部门的备案登记进行了梳理并提出建议。
二、该交易对于打造世界装备制药行业领军企业、提高国内企业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某上市公司自成立以来,集中资源对制药装备相关产品和技术进行持续研发和生产,不断提升产品的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致力于为制药企业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制药装备解决方案及打造制药工业4.0智慧工厂,其已成为湖南乃至中国最大的制药装备供应商,尤其是在水剂类制药装备领域拥有强大的力量。而目标公司在固体制剂领域拥有无与伦比的优势,经过本次并购合作,将大步推动某上市公司“一纵一横一平台”发展战略的推进和产业链的完善,提升企业的综合服务能力。同时,这对于促使某上市公司成为世界制药装备行业的领军企业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提升该企业在世界制药装备行业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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