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高某诉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案
高某与练某于1988年8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1月5日协议离婚。练某的母亲袁某于2013年5月14日去世,练某的弟弟、练某的妹妹于2015年3月25日在公证处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放弃继承袁某名下的房产。离婚时练某向高某隐瞒了其从其母亲袁某(袁某于2013年5月离世)处继承的房产,导致该房产份额未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协议中进行分割。本案的诉讼请求是分割练某从袁某处继承的房产份额的50%。
律师作为高某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第一,涉案房产实际是练某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而登记在袁某名下的,所以高某享有涉案房产50%的份额;第二,建议达成调解,将练某享有的涉案房产的50%的份额锁定,在练某去世后能够由练某雅继承。
本院认为,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某撤回对练某的起诉。
本案中主办律师通过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前往湖南省长沙市公证处调取练某弟弟和妹妹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在这种情况下练某承认其实际享有涉案房产100%的份额,但其坚持认为其弟弟、妹妹的放弃继承发生在离婚后,高某仅享有其直接继承的房产份额33.3%的财产分割权。
针对练某主张,主办律师再次申请法院开具律师调查令,前往湖南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调取湖南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存档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20004701)所对应的相关购房款及税费支付凭证、付款人姓名、发票开具情况。调取的资料显示涉案房产的真实付款人是本案被告练某而非练某母亲袁某,主办律师再次联系练某,并告知练某我们已取到的证据显示其是涉案房产的真实付款人。据此,练某主动联系高某,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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