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马某、王某夫妇诉栗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案
原告马某、王某夫妇系襄垣县某镇某村村民,土地下户就以家庭形式承包了村队干八亩土地整块约6亩,该地因土质差、产量低、亩陇大,当时合同核定亩数为2.08亩,多年了一直耕种管理至今,并承担了农税纳粮义务,相应享受国家耕种补贴,经营权几十年未变无争议。但2017年土地确权登记,传闻霍黎高速可能途径本地段的信息,使被告栗某(在这块地附近承包有荒山)利用此机会及职务之便一直想霸占原告的这块平地。先以确权实测,给原告3亩多,又以山坡下一段不是原告范围,不经协商于2018年4月7日强行将原告地内的核桃等多种树木推毁75棵,并打伤原告,继而6月13日又偷偷强占碾压平整2亩多,前后影响耽误原告整地本季没有播种。为此原告涉诉在案,诉求:一、确认村中干八亩一块约6亩土地耕种权系原告所有,被告无故侵占平整其中约2亩的事实。二、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还原土地,赔偿原告复垦费3000元,推毁地内经济树木75株7500元,耕种损失4200元,打伤原告医疗费2000元,共计16700元。
二、被告应立即停止侵害,返还被侵害土地并赔偿原告复耕费500元,耕种损失费1000元。
原告承包经营的干八亩陇大亩小,登记与实际不相符,被告对此认可,证人证言也证实了该事实。尽管原告实际耕种土地与登记的不一致,但也是多年土地承包经营形成的,原告耕种的行为并没有对任何村民构成侵害,事实上原告享有该土地的耕种、管理、受益权。庭审被告提交的与村委的协议,该协议亩数不清,四至不明,虽然也缴纳了承包荒地承包款,但不能说明其协议的合理性,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本文转载文章为非营利目的,仅为学习需要。如有侵权,烦请联系(xdfz2351w@qq.com)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