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陈某参与曾某诉其债权人代位追偿权一审案
曾某于2017年起诉陈某前夫蒋某民间借贷一案,经人民法院于2019年作出生效裁判文书,判决蒋某归还曾某借款100万余元。由于蒋某无可执行财产,曾某以陈某名下三套房屋系夫妻共同所有为由,以蒋某、陈某为被告提起债权人代位追偿权之诉,要求确认该三套房屋蒋某享有50%份额并分割。
律师作为陈某的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判决结果】 1、陈某在2017年3月已与蒋某离婚,目前诉争三套房屋的权证均登记为陈某个人所有,房屋在离婚时已作出分割处理,原告提起代位析产没有法律依据;2、涉诉房屋中,有两套是陈某婚前购置,一套是婚内由陈某母亲单方赠与给陈某,均属于陈某个人财产,原告无权分割;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及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一方父母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应认定为是父母赠与给自己一方子女。综上,原告无权要求析产并分割。
驳回原告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2021)湘0503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在民法典颁布后,对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作出了一定的修改,变更了条文表述内容,即: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变更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结语和建议】 原告认为,作出该改变意味着必须要有明确的赠与合同,无赠与合同则意味着财产并非赠与给一方;但笔者认为,该规定承袭了婚姻法的立法宗旨,且物权法实施已久,普通群众对物权的公示效力普遍清楚并接受,那么一方父母出资将房屋登记至自己子女名下的行为就属于明确的赠与一方。法院最终也采纳了笔者的观点。
在代理民事案件时,不仅要看条文,更要研究法律渊源,弄清楚立法本意。建议普通民众在为子女购买房屋时,如真实意思表示为赠与一方,基于民法典的引导,则最好事先签订赠与合同;如果碍于情面不便签订合同,则一定要保管好购房合同、付款记录、发票、收条等文件,避免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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