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贺某诉贺某华抚养费纠纷一审案
贺某母亲荆某与父亲贺某华于1996年9月18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8日生育贺某。2015年11月2日,因夫妻感情破裂,贺某父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贺某由女方(荆某)抚养,在女方能力有限时贺某华必须援助。
2021年9月份,贺某出现无心读书、精神恍惚、心神不宁、经常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等症状,并作出自杀行为。2021年9月底,母亲带贺某到怀化市某医院治疗。回来后贺某在家休学疗养一段时间病情有所好转,并想返回学校上学。2022年9月,贺某重返校园,但上了几天学又产生自杀念头。母亲马上带贺某到某医院治疗,经过检查,贺某患有抑郁症且已经达到重度,由于贺某年龄太小医院建议到上级医院治疗。之后,母亲带贺某到湖南省某医院治疗,同时找心理医生为贺某诊治。回来至今,贺某的病情依旧反反复复。
为照顾、陪伴贺某,母亲荆某已经无法工作,生活陷入困境,但贺某的病情反复,需要长期治疗而且开支巨大。患病后贺某母亲多次与父亲贺某华联系,但贺某华至今既没有看过贺某,也不愿意出一分钱给贺某治病,贺某及母亲通过法院起诉途径要求贺某华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0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对子女的抚养是父母双方的共同义务,并不因为离婚而结束。贺某母亲荆某与贺某华于2015年11月2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长女、次女均由女方(荆某)抚养,在女方能力有限时,父贺某华必须援助。”虽然对贺某的抚养在离婚时进行了约定,但荆某与贺某华的协议约定不能损害子女贺某的合法权益。即使双方当初约定了具体的抚养费,贺某现在患有重大疾病,要求变更或增加抚养费也是合理合法的。
离婚之后,贺某及贺某姐姐均由荆某一边工作一边照顾,生活、学习上的开支也都是荆某一个人在承担,贺某华对贺某没有支付过一分钱抚养费。自贺某生病以来,荆某为给贺某治病,不得不辞去工作,全天陪伴。但随着治疗时间的延长及费用的增加,荆某的积蓄已经被彻底掏空,生活已经陷入困境。贺某华作为贺某的抚养义务人,依法负有对贺某法定的抚养义务,理应担负起给贺某治病的责任。
二、关于贺某抚养费数额的确定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法律规定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关于贺某抚养费数额的确定问题,应当结合贺某的特殊病情及目前的生活困境来综合考虑并支持贺某的诉讼请求。贺某患的是重度抑郁症,抑郁症的治疗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其中不仅需要药物治疗,同时还需要心理治疗,更需要父母的陪伴。贺某目前一直处于休学状态,病情和情绪都不稳定。从去年开始,贺某先后出现几次自杀,都因家人及时发现被送到医院抢救才得以脱险。同时贺某母亲带贺某先后到县医院、中医院、市医院、省医院,通过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同时进行,治疗费已经花费上万,还不包括母女往返治疗途中的食宿费和交通费。相比其他疾病,抑郁症的治疗一般的小医院根本没有有效的治疗方法,只能到外面的大医院治疗,周期长,治疗费用巨大,已经远远超出日常生活的开支。仅靠贺某母亲一人的力量来治疗贺某的病,已经非常困难,贺某华在云南从事医生职业,收入比较高,考虑到贺某的病情及贺某华的逃避态度,贺某要求贺某华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完全合理合法。
二、贺某华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贺某支付前期医疗费3998.14元;
三、贺某华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贺某支付后期医疗费的预付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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