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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綦某诉秦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7760

律师代理綦某诉秦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綦某诉秦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

綦某与秦某签订一份《证券投资借款合同》,双方对债权、利息、支付方式、风险控制、分担及结算、履行期限等都有明确的约定,某财富公司为合同见证方。签约后,双方分别出资200万元、800万元投入指定第三人李某的证券账户,由原告綦某对该证券账户进行实际操作,双方共享资金账号及密码。原告綦某按约向被告秦某支付两个月的利息。因遭遇2015年股市剧烈动荡,股票不断下跌导致账户亏损严重,并且先后两支股票停牌,故被告秦某要求原告綦某追加保证金。原告綦某支付38万元保证金后,股市仍继续下探。后来,原告綦某追加的一笔20万元保证金未转入证券账户,被告秦某更改账户密码、卖出部分股票、转出资金250万元,该股票帐户亏损达180多万元。因证券投资资金及盈利归属、清算、风险承担、合同解除等问题,原告綦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秦某偿还相应的投资本金及盈利。2016年1月,这起我省首例配资纠纷案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原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綦某与被告秦某签订的《证券投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秦某应当返还原告证券投资资金及盈利

原告綦某和被告秦某在签订的《证券投资借款合同》中对双方借款金额、用途、借款风险控制、结算等一一进行了约定,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原告綦某和被告秦某在《证券投资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第五条第一款、《证券投资借款合同二、风险控制及结算协议》第二条风控规则第三款及第七款中“在合作期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该资金帐号内的资金由被告优先取回原始资金及资金利息,剩余资金归原告所有。”的约定显示,原告綦某与被告秦某的证券投资借款结束后,不论什么情况下,证券帐户内的亏损及盈利均由原告綦某承担,被告秦某只享有其本金和利息。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原告买入的A股票2015年8月11日停牌,2015年11月10日才复牌,导致原告綦某、被告秦某合同期限届满后不能及时对该帐户进行清算,该股票复牌后被告秦某已经卖出。原告綦某投入的本金及保证金为238万元,也支付了被告两个月的利息25.6万元,被告秦某返还原告綦某本金及盈利2913382.19元不仅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也公平合理。

二、被告秦某微信通知原告綦某收回证券帐户并不产生法律效力,依据合同约定证券帐户盈利或亏损应当归原告所有

被告秦某在9月21日微信通知原告:“綦总,今天是本月交息的最后工作日,还请尽快做安排,如果您是想买断帐户,把金主的本金全部退还,也请在今天内做决定,支付合同约定保证金和利息,否则就视为您自动放弃帐户,我们按照合同规定有权利处置帐户的资金。”原告称:“依法办理。”被告秦某认为其已经通知原告綦某收回证券帐户,收回后产生的盈利应当归被告秦某所有。

原告綦某认为,首先该微信记录显示原告綦某并未同意放弃帐户,而是称依法办理。再者依据双方签订的《证券投资借款合同二、风险控制及结算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约定,如果因原告未在次日开盘前完成追加资金,被告秦某有权无需在原告綦某的同意下便可更改密码,被告秦某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进行股票交易,强制平仓,被告秦某的这种交易行为,无需事先取得原告綦某的同意,被告秦某强制平仓后,有权锁定帐户,停止交易,并可以将证券帐户上的资金转入银行帐户,被告秦某优先取回初始资金及资金利息,剩余资金归原告綦某所有。由此可见,即使原告綦某未追加保证金,被告秦某也无权收回帐户,依据合同约定,被告秦某也只能取回其借款本金及利息,盈利或亏损应由原告綦某自己承担。   

三、原告綦某和被告秦某签订的《证券投资借款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后并未终止,不应当按合同期限届满前证券帐户亏损情况将扣除该亏损的剩余资金返还给原告綦某

被告秦某认为双方签订的《证券投资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合同已经终止,应当按届满前证券帐户亏损的情况将扣除该亏损的剩余资金返还给原告綦某。

原告綦某认为,本案中《证券投资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为7月22日至10月21日,证券帐户8月10日买入的A股票因停牌无法卖出,因此原告綦某和被告秦某双方无法进行结算。双方签订的《证券投资借款合同二、风险控制及结算协议》虽在第四条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本协议权利义务终止,但在第五条第一款又约定协议有效期满后,如该帐户未进行结算,则视为本协议继续履行。且《证券投资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借款到期,出借方可以优先从双方指定证券帐户中提回本金及应收利息,剩余资产归还借款人,示为合同终止。”因此双方签订的《证券投资借款合同》并未终止,不应当按合同期限届满前证券帐户亏损的情况将扣除该亏损后的剩余资金返还给原告。 

四、被告某公司的《风险规定通知书》依法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

被告秦某认为根据某公司的《风险规定通知书》中载明的“如停牌保证金未及时追加到位,复牌后没收剩余保证金及复牌股票产生的收益,如复牌平仓后总资产低于借款金额,某公司根据合同对差额部分进行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操盘客户承担。”本案中某股票复牌后的收益应当由被告秦某所有。

原告綦某认为,其与被告秦某签订的《证券投资借款合同》中并没有某公司的该份《风险规定通知书》,该通知书的内容和原被告签订的《证券投资借款合同二、风险控制及结算协议》第二条风控原则第三点约定的“如果因原告綦某未在次日开盘前完成追加资金,被告秦某有权无需在原告綦某的同意下便可更改密码,被告秦某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进行股票交易,强制平仓,被告秦某的这种交易行为,无需事先取得原告綦某的同意,被告秦某强制平仓后,有权锁定帐户,停止交易,并可以将证券帐户上的资金转入银行帐户,被告秦某优先取回初始资金及资金利息,剩余资金归原告綦某所有。”相矛盾,某公司没有向原告綦某送达该通知书,原告綦某不是某公司的操盘客户也没有书面同意该通知内容;再者,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明确表示其是原告綦某与被告秦某签订《证券投资借款合同》的见证方,其本身并不是合同主体,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因此某公司向自己的操盘客户发送的《风险规定通知书》对原告綦某不产生法律效力。

五、关于本案中的违约行为问题,被告秦某未反诉追究原告綦某的违约责任,综合本案情况,不宜再追究原告綦某的违约责任

2015年中国股市遭受“股灾”,在国家行政干预后慢慢企稳,至今中国股市仍十分脆弱,原告綦某与被告秦某正是在此背景下签订的合同。原告在操作股票后开始震荡亏损,原告在按被告要求支付18万元保证金后仍未减轻损失,因之前的股灾影响,原告不想再盲目地往股市继续砸钱,经得被告秦某同意分批支付保证金后,原告按约定在8月28日先行支付20万元保证金,但被告却在当天又从证券帐户转走50万元,证券帐户解锁一天后当天又锁住,且原告支付的20万元保证金被告并未依约转入证券帐户,被告这一失信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担忧其资金的安全而没有再继续支付保证金。

原告綦某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其与被告秦某均存在违约行为,但证券帐户操作中一直未对被告秦某的本金造成任何损失,损失的全部为原告綦某自己的本金,被告秦某也已经按合同的约定(风控规则第三条)修改了证券帐户密码,锁住了证券帐户并且被告秦某将自己的资金转出250万,追究了原告的责任,且在证券交易全部结束后最终并没有给被告秦某造成任何损失。

本案中被告秦某单独操作卖出B股份时还给该证券帐户造成损失,原告綦某在诉讼请求计算时也愿意支付股票停牌期间占用本金的利息,原告綦某亦未追究被告秦某未将20万元保证金转入证券帐户的违约责任,被告秦某也没有反诉或另行起诉追究原告綦某的违约责任。因此,依据合同法规定,本案不宜再追究原告綦某的任何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
一、限秦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綦某证券投资资金及盈利共计2871841.86元;

二、李某对秦某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54元,由綦某负担10054元,由秦某负担10000元。

【裁判文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湘01民终2142号]。

案例评析】
股票配资的风险:                           

一、合同效力风险。股票配资客户与配资方签订的合同,从性质上来看仍是民间借贷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法院对合同效力进行了肯定。

二、资金帐户风险。证券帐户及绑定的银行账户户名一般为配资方指定,一旦交易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配资方随时可将资金转移,对配资客户极为不利。

三、操作风险。虽股票帐户一般由配资客户操作,资金帐号、密码双方共享,但双方一旦产生分歧,配资方会马上更改密码,导致配资客户无法进行操作,难以及时止损。操作过程中一旦触及约定的操作线、警戒线、改密线和平仓线,配资客户都被要求无条件采取追加保证金等措施,十分被动。

【结语和建议】
风险防范建议:                                 

一、核实配资公司是否正规,是否经过工商登记备案。  

二、签订证券投资借款合同需谨慎,尤其关注操作方式、交易限制、交易风险、账户风险监管、结算、履行期限等条款,明确合同效力。 

三、在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条款来执行,出现违约情形及时保留并收集证据,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通过诉讼方式进行。

四、配资客户应当结合自身资金实力,以正常心对待股票配资的交易与风险,尽量做到事前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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