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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白某诉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10380

律师代理白某诉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白某诉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案

原告白某与“仁某”于2013年认识,于2015年10月19日在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直到2020年3月原告白某才知情,“仁某”的真实身份是第三人索某,是第三人索某冒用仁某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以仁某的名义与原告白某登记结婚。

被告某县民政局作为婚姻登记机关,没有根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对第三人索某提供的婚姻登记材料是否真实合法进行有效审查,导致原告白某与第三人索某结婚却领取了双方姓名为原告和仁某的结婚证,结婚证登记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该证的颁发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登记程序严重违法,故该婚姻登记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于2015年10月19日所作的字号J542625-2015-XXXXXX的结婚登记,以维护原告白某的合法权益。

【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根据《婚烟登记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烟登记的具体机关。被告民政局具有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婚姻登记之职权。婚姻登记的目的在于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烟关系登记的首要条件是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有共同缔结婚烟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索某使用伪造的仁某身份在白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婚烟登记不仅违背了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损害了原告白某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国家对婚姻的行政管理关系,客观上与婚姻登记的法律目的不符。

白某在发现仁某的身份系伪造,且已经被公安机关注销户籍信息等后,向某县民政局提出履职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要求撤销其与仁某的婚姻登记,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某县民政局作为白某与仁某的婚登记机关,对白某的撤销婚姻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行政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要依法作为,积极履职,另一方面也要求行政机关在发现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时应主动纠错,其目的在于保障行政行为合乎行政目的,实现法律正义、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纠错。但在原告多次沟通被告的情况下,被告一直故意拖延,不对错误进行处理。故请求法院对行政机关的错误予以纠正,判决撤销登记。

【判决结果】
责令某县民政局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对原告提出的撤销结婚登记字号J542625-2015-XXXXXX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根据《婚烟登记条例》之规定,婚姻登记的目的在于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烟关系登记的首要条件是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有共同缔结婚烟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索某使用伪造的仁某身份在白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婚烟登记不仅违背了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损害了原告白某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国家对婚姻的行政管理关系,客观上与婚姻登记的法律目的不符。

被告某县民政局作为白某与仁某的婚姻登记机关,对白某的撤销婚姻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发现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时应主动纠错,其且的在于保障行政行为合乎行政目的,实现法律正义、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机机关应当纠错。因仁某的身份信息系伪造,且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注销,某县民政局为原告白某和仁某所办理的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存在的基础。故原告请求法院对行政机关的错误予以纠正,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为典型的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进行登记的案件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被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婚姻登记存在瑕疵,当事人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只能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本案中由于第三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身份证和户口,骗取原告及被告作出了错误的登记,无论被告是否具有过错,但该婚姻登记时明显存在错误的,如被告无法通过纠错的方式予以纠正,原告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主要涉及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问题。国家重视依法行政,不但行政机关要提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要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民众的依法维权、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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