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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甲公司诉乙公司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8500

律师代理甲公司诉乙公司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甲公司诉乙公司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

2020年3月2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协议》一份,合同约定乙公司整体购买甲公司现存的各类泥浆罐及其他设备(不含压滤机)合计140台/个,购买价格130万元,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20万元首付款,甲公司收到款项后3个工作日向乙公司交接设备,剩余款项甲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前支付50万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6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交接了全部设备,但剩余款项110万元乙公司一直没有支付。

甲公司多次向乙公司索要欠款,乙公司拒不支付。发生纠纷,甲公司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设备价款11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21884.87元。同时,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人民法院查封冻结了乙公司名下车辆、银行存款以及在某国有石油公司的应收账款。

【代理意见】
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甲公司的委托,指派拜金良律师为甲公司代理了本案一审。主要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签订的《设备采购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法履行。

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已经向乙公司交接了全部设备,双方签订了交接确认单,乙公司应当履行付款义务。

三、乙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判决结果】
乙公司于2021年2月27日前向甲公司支付设备款110万元(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若乙公司逾期未付,则甲公司有权主张乙公司支付利息21884.87元。

【裁判文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一、乙公司于2021年2月27日前向甲公司支付设备款110万元(以出票人为某石油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形式支付);甲公司同时开具13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给乙公司。

二、以上款项,若乙公司逾期未付,则甲公司有权主张乙公司支付利息21884.87元。

三、其它无争议。

案例评析】
本案于2021年2月1日立案,被告乙公司主动联系法院及原告甲公司要求调解,于2021年2月23日结案。2021年2月2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约定的商业承兑汇票,履行了付款义务。本案诉讼程序的快速完成,取决于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及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申请诉讼保全,冻结了乙公司名下车辆、银行账户以及在某国有石油公司的应收账款,全额冻结了本案涉诉金额。更重要的是,某国有石油公司对客户的信誉及涉诉情况非常看重,对乙公司在某国有石油公司应收账款的冻结,直接影响到乙公司在该国有石油公司的招投标业务及合作,促使了乙公司及时履行义务。代理人了解被告乙公司当前业务,及时作出反应,限制被告乙公司继续逃避债务,很好地维护了委托人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结语和建议】
本案诉讼程序快速完成,甲公司迅速拿到了一直被拖欠的款项,在当前人民法院人少案子多,诉讼程序缓慢、执行困难的情形下,具有典型的借鉴意义。结合办案,提出如下建议:

一、当事人对于长期拖欠不能实现的债权,应当及时行使权利,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忌躺在权利上睡觉。

二、当事人应当及时收集对主张债权有利的证据、信息,如实、全面地向委托代理人提供,给委托代理人提供充足的依据,以便于委托代理人作出准确的诉讼决策。

三、委托代理人接受案件后,在充分分析现有客观证据的同时,不能完全拘泥于客观证据,要结合其他与案件、案件当事人相关的信息,利用所有有利信息,及时结合案情作出准确适当的决策,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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