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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田某、蔡某诉廖某甲、彭某、廖某乙、廖某丙生命权纠纷一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9130

律师代理田某、蔡某诉廖某甲、彭某、廖某乙、廖某丙生命权纠纷一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田某、蔡某诉廖某甲、彭某、廖某乙、廖某丙生命权纠纷一审案

廖某甲与田某、蔡某系同组村民,互为邻居。廖某甲育有两女廖某乙、廖某丙,其妻彭某。田某与蔡某共同生活。2021年2月1日16时许,廖某甲与田某就房屋排水及烟囱排烟事宜进行理论,当时二人均各自站立于自家院坝,未有肢体接触,且两家院坝有田某修建的护栏予以隔开,田某家护栏比廖某甲院坝沿高1.78米。未过多久,廖某甲便身体向前倾斜,意识模糊,彭某见状向前搀扶廖某甲坐下,且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廖某甲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1.大面积脑梗死并大脑镰下疝形成;2.气管切开术后拔管困难;3.肺部感染。2021年2月4日,廖某甲出院回到家当天,彭某报警,民警当天对廖某甲近亲属和村党支部书记进行了询问,彭某三母女在询问笔录中,均陈述死者廖某甲与田某未发生肢体冲突。2021年2月5日廖某甲在家中死亡。现彭某三母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合计865529.37元的20%,即173105.00元。

【代理意见】
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社会常理,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首先,二被告没有侵权行为,不存在侵权事实。原告在诉状中对事实进行了不实陈述。证据显示,死者因相邻纠纷找到被告理论,被告没有任何过激行为,没有与对方有任何肢体接触,也没有任何语言攻击,且廖某甲晕倒时双方并未争吵,而是第二被告与廖某甲之妻在交谈。二被告在本案中没有侵权的事实。

其次,被告对廖某甲的脑梗死亡没有过错,既无主观上的故意,也没有主观过失,二被告正常的回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也尽到了善良的关切之心。不具有违法性。

医院诊断证实廖某甲为大面积脑梗死亡,肺部感染。其死亡原因清楚,且在原告提供的病历资料中显示,原告的血压、血糖均超过正常指标,患有高血压和高血糖,且当天有饮酒行为。医学常识告诉我们,以上两种疾病均是禁止饮酒的。廖某甲的死亡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是其自身疾病和不良生活习惯所致。

基于以上三点分析,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不符合侵权责任的主观特征和构成要件,二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廖某甲的死亡是一起因疾病导致的突发性死亡,属于二被告无法提前预见的意外事件。

(二)关于诉状中表述的原、被告房屋、烟囱的矛盾问题。

代理人认为,在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因生产、生活发生矛盾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这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属性。有了矛盾需要双方沟通、协调或必要的争论也是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原、被告所涉争议产生一年多来,被告从未激化矛盾,此次廖某甲找到被告再次理论,被告予以回应,双方更没有任何肢体接触,完全符合常人外事的正常限度。很显然不能把两家有矛盾就将死亡的后果强加于被告,并以此要求金钱赔偿、这不仅不能化解矛盾而只能激化矛盾,助涨社会的歪风邪气,也有违司法的公平正义。

(三)关于二被告是否应对廖某甲承担救助责任问题。

代理人认为,事发现场原告方自己有三人在场,六人在家,且事情发生在自家院内,当时还拨打了120,被告蔡某当时还好意提醒其家人给廖某甲喂点热水,表达了关切之心。社会虽然提倡助人为乐,但并不应对他人进行道德绑架。二被告对廖某甲并没有法定的照顾和监护义务,不可能据此承担赔偿责任。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公正、和谐的基本原则,否则社会将更加无章可循,社会的公平正义将起到错误的指引。

(四)当地村民的舆情及原告方抹黑被告的行为。

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到实地进行了查看及走访,经了解,原告的房屋建设在前,被告房屋建设在后,在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双方并未因地界、排烟相邻关系发生纠纷,只是自去年以来,原告方才提及此事。被告方认为自己并未有侵犯其相邻房屋的事实。经代理人走访村民对此次廖某甲死亡之事的看法,村民认为原告找这个人、找那个人的麻烦是不对的。原告方在手机抖音,歪曲事实,抹黑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二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方已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将保留进一步追究原告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相关判例无一例外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2016)沪0113民初2332号。原告陆XX、张X与被告张X国生命权纠纷一案。

2、(2015)苏中民终字第06494号。上诉人金XX、金X英等与孙X英生命权纠纷一案

3、江苏南通老人超市购物拿鸡蛋被拦猝死案。

综上,廖某甲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和不良生活习惯所致,原告的诉求不符合侵权责任的基本特征,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彰显法治精神,得到公正裁判。

【判决结果】
鹤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田某与廖某甲因日常房屋排水、排烟问题发生矛盾纠纷,但双方争论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常沟通,双方没有发生任何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原告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田某对廖某甲进行过语言攻击或有其他不当行为足以导致廖某甲身亡。其次,田某与廖某甲的争论本身不会造成廖某甲死亡的结果。廖某甲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突发脑梗,经抢救后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田某与廖某甲的争论与廖某甲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廖某甲、彭某、廖某乙、廖某丙的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鹤峰县人民法院(2021)鄂2828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该案是典型的邻里之间因琐事争论不幸引发人身伤亡的案件。本案代理律师通过有理有据以及当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环境而发表代理观点,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虽然本案逝者值得同情和照顾,但代理律师通过认真阅卷,从对方提供的证据入手,对被告是否存在过错、争论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国家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代理发言,有力地说明和理清了该案的意义所在,促成了法官坚决支持被告方的主张,依法驳回了死者近亲属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对方当事人未上诉,息诉服判,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代理律师未简单地同意调解,而是依法代理、据理力争,不“和稀泥”,充分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了“谁能闹”、“谁横”、“谁受伤”谁就有理的不良风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判决后,对方当事人未上诉,息诉服判,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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