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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段某诉赵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9140

律师代理段某诉赵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段某诉赵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原告段某与被告赵某于2009年12月认识,2012年3月10日共同生育长子赵1,并于2013年8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1月24日共同生育次子赵2。2020年7月17日原、被告在云南省某市某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段某起诉离婚,被告赵某同意离婚;二、原告与被告共同生育的长子赵1、次子赵2均由被告赵某负责抚养;三、原告段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于同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自此,赵1、赵2归由被告赵某进行抚养。但是,被告赵某在抚养照顾两个孩子期间不仅不让原告探望,私自将两个孩子转到外地读书。被告赵某在抚养照顾两个孩子期间不能保障孩子基本生活需求,常常打骂孩子。

原告段某联系了两个孩子所在的学校及得知孩子平时的学习费用经常没有及时缴纳,甚至家长会都不能参加。原告多次缴纳了孩子的学习费用,并每月给孩子一定的生活费。但是被告赵某得知后不仅把孩子的生活费抢去买烟酒,甚至就此拒绝缴纳学校的一切费用,让学校找原告支付。2021年10月某日晚,原告段某接到儿子赵1的电话说道“妈妈救救我,爸爸又打我了”,感到无比害怕,随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后派出所民警找到被告赵某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第二天原告带着孩子到医院就诊治疗。因被告赵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到两个孩子的权益,故母亲段某决定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本案得到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支持起诉,并联合“某区一站式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取证保护中心”对本案未成年人进行询问、心理评估以及社会调查。

同时,本案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程序,让原告段某获得临时照管两个孩子的权利,短时间内解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损的紧急情况。

经法院审理,支持了我方变更两名未成年人的抚养权以及男方赵某每人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代理意见】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系父母应尽的义务,原告未获孩子抚养权时,一直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生活、学习状况进行关注,并在发生严重家庭暴力事件后进行妥善处理,属于因情势变更而产生与离婚调解协议相悖的决定,属于正当、合法且合理的变化。并且孩子的父亲在抚养照顾孩子过程当中确实存在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利行为。所以变更抚养权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成长,本案争议焦点及证据如下:

一、未成年人利益是否遭受侵害

未成年人子女还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阶段,孩子明确表示希望与母亲共同生活。我们通过《社会调查报告》、《心理测评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了孩子、老师、邻居对于本案件相关事实的陈述,以及专业人士对于孩子的心理状态、是否有心理疾病等待证事实。

根据证据显示,孩子与父亲的相处过程中,因为照顾的缺失,导致孩子性格孤僻,会使用暴力来宣泄情绪和不满,对于得不到的物品会存在偷窃的行为。长此以往,孩子的不当行为很可能变成恶劣习惯,难以纠正,还可能对社会产生影响。

二、父亲对孩子的行为是否恰当

父亲在抚养的过程中,虽然存在因孩子调皮、厌学等方面需要管教,但根据案件证据体现出来更多的是管教方式简单粗暴或管教不到位的问题。在孩子的义务教育阶段,未能创造一个能让孩子静心学习的生活环境。

三、变更抚养权是否更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母亲为了孩子,从老家跟随孩子来到了昆明,成立了个体工商户自主经营,有固定的工作地点和收入,对于照顾孩子较为便利。并且在父亲家属和孩子母亲的共同努力下,联合律师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赋予的临时抚养权,将孩子转学到母亲住处附近,便于孩子的接送。虽然孩子的生活、学习环境发生了变化,但是通过母亲的关爱和柔性教育,孩子很快就融入了新的生活环境。对于孩子的校内表现和课后学习都由母亲来悉心照管。结合《心理测评报告》当中提到“孩子的安全感来自于母亲”的情况,母亲照顾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1.赵1、赵2由原告段某进行抚养;2.赵某支付赵1、赵2每人每月1000元抚养费;3.诉讼费用有被告赵某承担。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已经离婚,并且就双方子女抚养、抚养费问题进行了协议约定。但由于离婚后被告在子女抚养教育方面存在不当行为,导致影响到两个孩子的学习、生活及其情绪。现在孩子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原告在本市由固定住所、收入稳定,有抚养能力,并且其近亲属也表示愿意协助原告抚养孩子。两个孩子与原告生活在一起也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故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根据现有证据,除孩子有变更的意愿外,原告同时也具有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和条件,故对此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变更抚养关系后的抚养费问题,根据庭审中被告自述的收入情况,每个孩子由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的请求结合被告陈述的收入水平、孩子在昆明上学的实际情况并不算高,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变更调解协议约定的抚养权相比其他形式形成的抚养权更为困难,人民法院为照顾男女双方的亲子关系,通常是一人抚养一个孩子的判例较多。本案中,通过多家单位和机构的支持,形成了真实、合法、有效的案件证据,且在较短的时间内调整了孩子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最后取得全部支持的结果非常难得。

本案中充分运用了本地成熟且高效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并联合检察院、公安机关共同参与,合理把握案件流程与节奏,环节紧密衔接,从立案到取得抚养权(保护令裁定暂管)仅1个月的时间。案件承办完毕后,承办律师充分总结和回顾本案,归纳为以下内容:

(一)检察院支持民事案件起诉,促进案件效率

人民检察院参与到本案当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行使检察院的职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的规定,在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中,起到了防患于未然的积极意义。

本案中,以“一站式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取证保护中心”为圆心,协同联动心理咨询师、社工、公安、法制大队等多部门,让多个部门与孩子的对接工作集中,一次性集中询问了解情况,减少了孩子反复回忆的不利影响和避免影响学习、生活,更是让取证的效率得到了质的飞跃。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用范围很广

本案中,我方提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内容全部得到法院支持。其中的一个诉请是“在本案判决生效前,孩子暂时由母亲抚养。”该项诉请得到支持,意味着变更抚养权案件的判决、执行都得到了有效保障,避免了恶意藏孩子导致判决却难以执行的窘境。

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并非固定不变,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实际需求向法院进行申请,常见的保护类型有:“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跟踪、骚扰、接触、威胁、殴打;禁止在某范围内进行活动;禁止通过非法方式获取联系方式;禁止抢夺孩子。”

在涉及人身权利的案件中,矛盾往往在家庭成员之间,呈现出隐蔽、不可预测性、结果恶劣的特点,良好的运用保护令制度,能够有效的降低家庭成员之间因矛盾激化产生恶性事件的效果,还能够让双方都保持克制,冷静处理家庭矛盾,起到维护社会平安稳定有积极作用。

【结语和建议】
律师承办案件并非孤立无援,依法依规寻求社会力量、国家力量的救济是律师丰富经验下产生的特有优势,也是律师灵活运用法律法规和法治体系的体现。人民检察院支持民事案件起诉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未达到人尽皆知的程度,但该制度设计是我国保护弱势群体、保护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等方面不可或缺的保护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仅是一纸文书,通过保护令的下达,使得当地派出所处理家庭纠纷时,拥有一份有针对性、有可操作性、有法律依据的执法依据。更重要的是,作为一份法院裁定,使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还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额外强化保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能够达到有效保护人身安全的良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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