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案外人陶某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
2014年4月15日陶某向某省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某市御景嘉园1栋18号车库,面积19.31平方米,原告陶某向其支付160000元,原告已向某省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全部购房款,某省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开据购房收据,原告陶某于2015年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物业费、取暖费、水费、电费等,已经入住一年多。
2016年 8月31日,陶某得知房屋被查封后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异议申请被驳回后,我所代理陶某向法院担出执行异议之诉。
二、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该房屋属于原告所有。
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2012年新修正在民事诉讼法和2015年的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比较完备的建立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新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应及时维权,本案当事人在购买房屋阶段由于对法律知识了解的欠缺,误以为在开发商处以合理的价格全款购房,而且已办理入住手续多年,虽然没有办理产权证,但是开发商的原因不能办理,本人无过错,并不会引起纠纷。实际并不然,房屋属于物权法调整范畴,房屋在没有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前,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当开发商对外有债务时,债权人就会对登记在开发商名下房屋进行查封,实际购房人的权益就会受以侵害。因此购房人要么购买五证具全的房屋,要么在买房时咨询专业律师,得出合理的建议,正确适用法律,以防此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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