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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某银行诉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8190

律师代理某银行诉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某银行诉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间,宁远某银行先后与某公司签订四份《黄金租赁合同》、一份《进口押汇协议》和一份《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协议》,分三种形式向某公司提供贷款。

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宁远某银行要求某公司提供厂房和土地进行抵押,提供质押物进行质押,还要求若干保证人签订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合同。前述协议分别到期后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宁远某银行拟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接受宁远某银行的委托,作为原告(被上诉人)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本案历时两年,经一审、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

【代理意见】
一审阶段代理意见概述:一、本案中案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进出口押汇纠纷和信用证纠纷能够在本案中一并进行审理。尽管案由隶属三个不同的分类,但是主债权所涉及的多项案由并不妨碍在本案中一并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四部分第2项指出: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关系的,则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据此,本案中主债权尽管具有多个案由,但多个案由依法可以并列在本案中一并进行处理。

二、宁远某支行有权选择要求某公司等返还黄金实物。根据《黄金租赁合同》(2016版和2017版均是同一处)具体条款第9.2(5)项之规定,某公司违约,宁远支行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5)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者宁远支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因此,本案中宁远支行有权要求某公司返还黄金实物。

三、保证人柏某明等6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能因为主合同未载明保证合同的编号就予以免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浙民申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所载明的观点: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且主债权形成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虽然主合同中没有明确载明特定的保证合同,但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债权人已明确放弃该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保证人同样需要就主债权履行保证责任。

四、郭某军在保证合同中的签名均系其本人书写,其应当就某公司的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二审代理意见概述:一、与郭某军相关的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其本人签署,该两份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二、其余六名上诉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柏某明等6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能因为主合同未载明保证合同的编号就予以免除。

【判决结果】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初26号案件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远某银行返还442公斤黄金金锭(规格:Au99.99,成色99.99%);

二、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远某银行支付因迟延履行返还黄金金锭而产生的违约金,具体为:1、2016年11月22日《黄金租赁合同》项下165公斤黄金截至2018年5月9日逾期返还的违约金人民币878502.39元,自2018年5月10日起该合同项下未返还的161公斤黄金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违约金至返还之日;2、2016年12月20日《黄金租赁合同》项下79公斤黄金截至2018年3月30日逾期返还的违约金人民币231259.38元,自2018年3月3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返还之日;3、2016年12月26日《黄金租赁合同》项下72公斤黄金截至2018年3月30日逾期返还的违约金人民币170396.42元,自2018年3月3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返还之日;4、2017年8月21日《黄金租赁合同》项下未返还的130公斤黄金,自2018年8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返还之日;

三、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远某银行偿还进口押汇本金人民币37316200元,截至2018年3月30日利息人民币907709.69元,及自2018年3月31日起以本金人民币373162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四、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远某银行偿还信用证垫款本金人民币23212145.60元,截至2018年3月30日利息人民币30852.81元,及自2018年3月31日起以本金人民币23212145.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五、原告宁远某银行有权对被告某公司(原永州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南省宁远县冶金建材工业园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宁国用(2010)第000011号292500平方米的国有出让工业用地、房产证号为宁房权证字第00026901号-××号共计23栋房屋、房产证号为宁房权证2015字第00037971-××号共计3栋房屋,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对上述债权在人民币1.19亿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宁远某银行有权对被告某公司(原永州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铅精矿:Pb(%):65.59,A某(%):26.07,共计162.831吨],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对上述债权在人民币936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对被告某公司上述第一至四项义务,由被告董某珍、李某胜、马某锋、马某花、郭某军在人民币1.8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叶某生、赵某珍、邓某军、雷某英、李某生、张某姣、赵某华、张某娇、柏某明、胡某华在人民币1.536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董某珍、李某胜、马某锋、马某花、郭某军、叶某生、赵某珍、邓某军、雷某英、李某生、张某姣、赵某华、张某娇、柏某明、胡某华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实际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某公司追偿;

八、对被告某公司上述第四项义务,由被告叶某生、赵某珍、邓某军、雷某英、董某珍、李某胜、马某锋、马某花、郭某军在人民币2.5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叶某生、赵某珍、邓某军、雷某英、董某珍、李某胜、马某锋、马某花、郭某军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实际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某公司追偿;

九、驳回原告宁远某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780号案件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的案情非常复杂,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多,因此本案的评析应当包含了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内容。在程序上,本案涉及黄金租赁、进口押汇和信用证三个案由,但是由于三个案由均能够被包含入合同纠纷当中,故即使案由之间彼此存在一定的不兼容,但并不阻碍本案的一并审理。另一方面,申请司法鉴定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但是行使该项权利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如果一审当中提出了要求,但并未进一步提出申请并要求委托评估机构,应当视同当事人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不论其在二审中是否再行提出,二审法院都不应当再就此进行处理。在实体上,担保人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前已经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虽然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载明其继续提供担保的事实,但由于其并未明确放弃其担保,出借人又未明确放弃要求担保人就主债权提供担保,担保人的担保还是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结语和建议】
本案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虽然当事人双方为银行和债务人,但双方并非简单的借款合同的关系,其间涉及黄金租赁、进口押汇和开立信用证三种主法律关系,并辅之以物保、人保的从属法律关系,此外还一度与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将联系,因此需要律师在此过程中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搜集证据,并捋顺相关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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