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某体育服务公司诉其房屋登记行政管理行政诉讼案
某某体育服务公司认为位于某某大祥区XXXXX面积460.49平米的一间房屋在1994年的时候某某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已经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自己已经依法享有对该房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而某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2003年直接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到某某体育局名下,认为该次产权变更登记严重侵害了某某体育服务公司的合法权益。
现某某体育服务公司在得知相关情况后,将某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某某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并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变更到某某体育服务公司名下。
某某体育服务公司反映的是在1994年12月27日由某某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其办理国有资产登记,从时间上说在之前已经办理给某某体育运动委员会后,如需要变更应当也是在本单位进行变更,但是并没有进行相关的变更登记。之后该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也是因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单位名称发生了变化,某某体育运动委员会变更为某某体育局,权属登记的所有人也就变为某某体育局,其他的内容没有任何的变动。该次变动无论是程序上还是法律权属上都是合法正确的换证行为,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具有可诉性。请求法院查明相关情况驳回某某体育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定:准许某某体育服务公司撤回上诉。
1、准许上诉人某某体育服务公司撤回上诉。
2、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某某体育服务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其次,对于此次更名登记之前的权属证书,在原告的行政诉状中也写明了某某体育运动委员会曾起诉原告要求返还房屋赔偿占用损失,某某大祥区人民法院、某某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都依法判决原告返还房屋赔偿占用损失。从这也可以明确了不动产登记中心最初将权属证书发放给某某体育运动委员会的行为也是程序合法,审查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从最初的颁证行为到之后的更换行为不动产登记中心都不存在违法行为。原告是在之前已经通过法院判决认定自己之前占用的房屋产权不属于自己,判决归属某某体育运动委员会后,以行政诉讼的方式来推翻这之前已经生效的判决,其目的和适用的方式都欠妥当,在法院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必然会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后,所诉讼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可诉讼性,原告在没有进行相应的可诉性评估的情况下就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存在滥用司法资源的可能。
司法实践中建议,行政相对人在无法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要求实施该行为的人员或者单位的法务部门对该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释明。行政单位释明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能更好的让人民群众认可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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