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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某精密机械公司参与工伤死亡受害人法定代理人诉某精密机械公司、某机械制造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二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7980

律师代理某精密机械公司参与工伤死亡受害人法定代理人诉某精密机械公司、某机械制造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二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某精密机械公司参与工伤死亡受害人法定代理人诉某精密机械公司、某机械制造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二审案

2016年6月2日,陈某(本案受害人)在重庆某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模具公司”)生产车间装模具时,因氮气缸弹簧突然爆裂,导致弹簧杆飞出,打入陈某头部,导致陈某死亡。陈某近亲属蒋某某等5位原告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产品责任纠纷诉讼,要求被告销售商重庆市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精密机械公司”)和被告生产商长沙市某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械制造公司”)应连带支付死亡赔偿金592200元,丧葬费3368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22992元,精神损失费80000元,共计1428888元。某机械制造公司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传票后找到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咨询,听完律师专业分析后,某机械制造公司即刻委托我们为代理人全权代理本案。

一审阶段,我们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向法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某模具公司参与诉讼,同时向法院申请调取重庆市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某模具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审法院接受了我们的申请依法追加了第三人并调取了相关证据;本案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机械制造公司继续委托王律师作为二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二审法院同样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主要争议焦点:1、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产品是否为某机械制造公司生产;2、致人死亡的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我们通过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和研究,认为某机械制造公司不应当承担产品责任,理由如下:

一、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导致人死亡的产品系某机械制造公司生产

首先,从产品标识上看,该产品与某机械制造公司无关。因为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产品上贴的是英文品牌标识,而某机械制造公司是国内企业,品牌标识是汉字——“健通”;其次,一份《证明》无法证实某机械制造公司在产品上贴了上述英文品牌标识。出具该《证明》的是本案另一被告某精密机械公司,某精密机械公司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且该《证明》系某精密机械公司单方面提供给原告的证人证言,即便某精密机械公司要求某机械制造公司在规格为X320-100的30支产品上打上英文品牌标识属实,也无法证明某机械制造公司事实上有打英文标识。即便《证明》、《送货单》中所述某精密机械公司提供给某模具公司的规格为X320-100的30支产品系某机械制造公司生产的,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产品就是来自于该批次该规格的产品。从《送货单》来看,某模具公司从某精密机械公司采购了多种规格的此类产品。

二、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产品存在缺陷

第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受害人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但本案原告没有提交证据(如相关机构对事故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存在缺陷或者不合格的结果)证明受害人致死的产品存在缺陷。

第二,在原告无法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即便法院查实并认定是某机械制造公司生产的产品导致受害人死亡,某机械制造公司也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某机械制造公司生产的产品均系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在正确安装和正常操作使用产品的情况下是不会发生故障致人损害。

第三,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产品系受害人操作的模具设备的配件,模具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该配件安装不当或者使用者误操作等情况都可能致人损害。本案受害人并未接受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其盲目操作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受害人及受害人的用工单位自己承担责任。

三、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标准均过高

原告诉请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生活费、丧葬费等赔偿金额均过高,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赔偿金额也过高,请法院予以核减。某机械制造公司虽然对赔偿项目提出意见,但并不表示认可其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我们认为原告诉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某机械制造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恳请法院驳回原告对某机械制造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二审法院认为,归纳了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受害人陈某死亡的事实及原因;二是事故产品是否为被告某精密机械公司从被告某机械制造公司处购买,并提供给盛兴公司,造成事故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问题。

就第一个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为:受害人陈某因氮气缸弹簧爆炸弹簧杆打入脑部而死亡事实。根据原告的陈述,造成事故发生的产品一直在死者陈某头部,跟着死者陈某一起火化,医院并没有出具死因报告,没有对死者进行尸检,也没有确定事故弹簧外观及特征。事故调查报告及调查报告审批表对事故间接原因归结为某模具公司缺乏相应的模具安装安全管理制度,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和培训等。重庆市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基于前述间接原因对盛兴公司作出(九)安监管罚字(2016)执6021号行政处罚书。对于具体什么原因导致氮气缸弹簧爆裂致受害人死亡,没有任何机构对此作出详细、深入、专业的调查分析,导致弹簧爆裂的直接原因并不清楚,对于造成事故发生产品责任是否存在缺陷也不清楚,原告对此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就第二个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为:某模具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陈述的“涉事氮气缸弹簧系我司在2016年1月9日从重庆市捷鹏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采购”这部分事实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结合原告举示的收据及被告某精密机械公司举示的订购单、销售单等购买凭证,证据中均未标明购买弹簧的标签情况。事故发生后,事故氮气缸弹簧已经不知所踪。某模具公司大量使用氮气弹簧作为部件生产冲压模具,但是某模具公司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提供完整财务凭证和完整合同资料。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被告某精密机械公司有向某模具公司销售氮气弹簧的事实以及被告某机械制造公司向某精密机械公司销售氮气弹簧的事实,无法认定事故弹簧为某机械制造公司、某精密机械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要求其承担产品责任,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例评析】
一、追加第三人参与诉讼

本案中,申请追加重庆某模具公司参与诉讼。某模具公司为与本案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因为本案受害人陈某是在重庆某模具公司处从事生产的时候发生事故导致的死亡,而陈某岗前是否接受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并获得上岗证及技能证书,对于其能否从事该岗位工作非常关键。申请重庆某模具公司出庭参与诉讼,接受询问,了解受害人陈某死亡申请人及本身是否存在过错,对其死亡原因能够更全面和深入地进行分析。

二、产品缺陷举证责任的承担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危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产品存在缺陷;损害事实的发生;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对于产品缺陷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严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另一种观点认为,生产者须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方可免责。本案中,某机械制造公司提供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的证明,且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某机械制造公司的产品存在缺陷,也无证据证明致使受害者死亡的产品系某机械制造公司的产品。最后法院认为,对于具体什么原因导致氮气缸弹簧爆裂致受害人死亡,没有任何机构对此作出详细、深入、专业的调查分析,导致弹簧爆裂的直接原因并不清楚,对于造成事故发生产品责任是否存在缺陷也不清楚,由原告对此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三、全面收集证据,申请调取证据

通过对本案进行全面地分析,发现《(九)安监管罚字(2016)执6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处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及《(2017)渝0107行审50号〈行政裁定书〉》及作出裁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对本案的事实认定非常重要,因为这些材料由单位保存,某机械制造公司及代理人无法调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为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认定提供重要依据。与案件事实有重要关联,但是无法通过自身收集到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从而更加全面认识案件。

【结语和建议】
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我们认为本案存在诸多难点和疑点,比如受害人死因究竟是什么,产品责任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关键证据无法取得等等。原告向重庆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我方当事人在长沙,我们依法提起管辖权异议,但未得到法院支持(虽然我们知道无法得到支持,申请管辖权异议只为争取时间取证)。作为专业律师,我们要以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至上,不管多大困难都必须迎难而上,争取达到诉讼目标。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均采纳我方代理意见,某机械制造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委托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作为被告某机械制造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我们接受委托后,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深入分析研究。

首先,我们对产品侵权的相关法条进行梳理,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了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生产者能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以上几种情形,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6项规定,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寻找免责事由,通过对案件事实的细致梳理,我们发现重庆市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案受害人陈某在某模具公司工作时死亡的事故进行过调查,并对某模具公司作出《(九)安监管罚字(2016)执6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2017)渝0107行审50号〈行政裁定书〉》。但是以上证据被某模具公司保存,我们无法调取,考虑到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非常关键,于是我们申请法院调取,最后拿到了这份关键证据,为案件事实认定及代理意见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支撑。

最后,基于对原告的提供的证据,我们追加了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某模具公司为第三人。同时通过对原告证据材料的分析,我们发现原告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致死受害人的事故产品为我方当事人生产,且我方提供了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的有力证据,最后法院判决我方当事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通过本案,我们总结几点,关于如何更好处理类似案例,算是抛砖引玉:

首先,作为案件的原告,诉讼请求要有相应证据支持,对关键证据一定要保存。本案中,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弹簧杆留在受害人头部,随受害人一起火化,导致查清受害人死因的重要证据灭失,且未对受害人进行尸检,未确定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弹簧的外观和特征,仅凭销售单等材料无法证实事故产品与生产者、销售者有关。

其次,本案中的被告公司及第三人,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同时健全公司的财物制度,保留完整的财物凭证和合同资料,要有保存相关材料和凭证的意识,这些不起眼的材料,也许会是未来诉讼中非常关键的证据,能够维护公司的利益。非常关键的一点,作为公司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遇到诉讼不要慌张,更不要盲目应诉,在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或者向专业人士寻求法律咨询是非常必要的,能够给公司化解内外矛盾,公司能持久稳定发展。

最后,作为诉讼代理人,用专业知识帮助当事人化解了纠纷。

作为一名律师,还应该做到:第一,抓住关键信息,用专业视角看问题。当事人遇到问题找律师,他们的陈述也许是冗长且重复的,我们需要抓住关键的信息,将案件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用法律人的视角分析问题。第二,法律法规和案例的检索能力。当我们弄清楚当事人委托的属于何种纠纷类型,针对性地检索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对法规和案例进行研读,并将相关的法理应用到案件中去。第三,全面收集证据,梳理证据,发现问题。证据是诉讼之王,核心的证据关系到案件的成败,本案中,我们通过分析案件事实和原告证据材料,发现关键证据无法调取,因此申请法院调取,为本案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另外,也要收集支持己方论点的证据,做到说理有理有据,观点能够让人信服且得到法官的支持。第四,作为法律人,要有严谨的逻辑思维和严密的逻辑推理,熟练掌握三段论“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论证方法。同时要细致分析案件事实,抽丝剥茧,找到案件的突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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