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律师代理某房地产公司参与邱某诉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

转载法律内参2023-11-037430

律师代理某房地产公司参与邱某诉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

【案情简介】
律师代理某房地产公司参与邱某诉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

2018年1月邱某将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至某市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125000元。原告邱某称:2017年8月,邱某通过在闫某处购买由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某综合广场的商品住宅一套,邱某分三次向闫某支付购房款125000元,闫某给邱某出具了盖有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现金收据3张,原告邱某认为该房款系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闫某收取,实际房屋出售人为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邱某认为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交房义务,应当返还购房款。

受被告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律师担任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一审。

2018年1月9日,某市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1月30日,某市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邱某的诉讼请求。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的陈述不符合事实。

1、原告称“通过闫某收取原告现金”的陈述不符合事实。

购房者在被告处购买房屋,均是将购房款交入公司财务部,由财务人员签字,出具收据并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闫某并非被告的员工,也不是被告的财务人员,被告从未授权闫某收取任何房款,闫某没有资格替被告收取房款。

2、邱某称被告“出具盖有被告公司法人财务专用章的现金收据3张”的陈述不符合事实。

被告没有收到过邱某的任何房款,也没有出具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的现金收据。邱某向法院提交的3张收据上加盖的专用章编号与被告财务专用章编号不一致,显然是伪造的。

2017年9月,闫某曾伪造被告印章与他人签订合同,就此被告于2017年12月16日,在日报上刊登 “闫某如以某房产公司名义经办或从事商品房销售、租赁等一切业务,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其他后果由其本人承担,与某房产公司无关” 的公告声明。闫某伪造公章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3、邱某称被告“将某市某区某综合广场商品房一套售于原告”及“被告一直未交付该房屋”的陈述不符合事实。

被告没有与邱某签订过该房屋的买卖合同,没有交付房屋的义务。事实上,2016年1月18日,闫某与被告就该房屋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KELYS0000170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闫某就该房屋办理了相关按揭手续,并经市公证处公证。

二、邱某诉讼请求第一项要求被告“立即返还购房款12.5万”的诉讼请求,不应被支持。

被告与邱某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邱某也没有将购房款交入被告处,被告没有收到过12.5万元的购房款。邱某向法院提交的现金收据上加盖的“财务专用章”是闫某私自刻印伪造,闫某冒用被告名义收取邱某购房款,均是其个人行为,与被告无关,对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被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邱某提供收据上加盖的“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财物专用章”与被告的印样公章的一致性进行鉴定。

四、被告认为闫某与本案有关联性,为查清事实,避免重复诉讼,被告申请追加闫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综上所述,被告认为,被告与邱某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被告没有收到邱某交纳的12.5万元购房款。邱某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恳请依法驳回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邱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125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将购房款交于被告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125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是由于买方未通过正规的购房渠道购买房屋产生的纠纷,由本案延伸出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购买房注意的问题

购买预售商品房时,主要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售楼部公示栏或政府官网查询拟购买的房屋是否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是在政府官网查询拟购买的房屋所处状态是否可以销售(如是[期房待售]状态,方可购买)。三是不轻信广告宣传和口头承诺,不要轻易相信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以优惠、折扣等宣传口号为名来收起“电商费”“团购费”等任何费用,未写进合同条款中的事项,都不受法律保护。

二、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注意的问题

一是要审慎签订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二是在签订认购书和合同前确认对即将签署的合同有足够的了解。三是确认已清楚并理解所签署的合同内容后,方可签署。四是购房者应注意保存楼盘宣传资料、购房合同、付款票据等相关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三、关于居住权的问题

《民法典》中,新增加了关于居住权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第370条的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因此,房屋一旦为他人设立居住权,他人对该房屋的居住权自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死亡时居住权才消灭,而不是因房屋转让而消灭。

因此,如果要购买二手房的话,就需要查询该房屋是否设立居住权,否则,就可能会产生“房子归你,居住权归别人”的情况。

四、关于隐名共有人的问题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因此,作为买方原则上要求卖方配偶出具书面的《出售房屋同意书》,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例如夫妻一方偷偷出售房屋的情形。

另外一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隐性共有人不止只有夫妻关系,还有可能基于其他法律关系或合同关系的共有人,若购买该房屋就存在风险。因此,作为买方一定要清楚卖方所取得房屋的来源,以及背后共有人的问题,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风险。

五、关于带租出售的问题

“买卖不破租赁”的问题。《民法典》第725条的规定,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因此,作为买受人一定要注意的是卖方与承租人签署的租赁合同期限,以及承租人是否愿意及时搬迁腾房,否则,你买的房子可能自己暂时住不了。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根据《民法典》第726条的规定,作为承租人对所承租的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购买房屋时应及时取得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

对卖方来说,也应积极主动向承租人取得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否则侵害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作为承租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728条要求赔偿损失。

【结语和建议】
房子都是老百姓比较关心的问题,无论是买房、卖房还是承租,都是在生活中的焦点问题。我们应该加强法律意识,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本文转载文章为非营利目的,仅为学习需要。如有侵权,烦请联系(xdfz2351w@qq.com)删除,谢谢。

本文链接:https://hflvs.com/post/1431.html

发布评论

您暂未设置收款码

请在主题配置——文章设置里上传

扫描二维码手机访问

文章目录